前日,顺德区乐从镇一大型小区业主朱先生投诉称:每天准点对开的楼巴,现在大幅缩减至一天对开四班,造成业主出行不便。
业主:
开发商私自缩减楼巴
据朱先生介绍,2003年这家大型小区刚开售的时候,由于配套的交通非常不便,当时开发商的售楼小姐许诺说,业主出行可免费乘坐由小区开往佛山市区的看楼巴士。自此,每天从早上七时半至晚上六时从小区准点开出的10多班楼巴大大方便了业主出行,许多老人甚至全靠楼巴出行购物。
但是今年8月9日,小区物业公司却向广大业主发出提示,称随着小区周边市政配套设施日趋完善,从8月15日起楼巴的出行班次改为上午和下午各两班对开,一天对开四班。许多业主出行顿成难题。
物业公司:
小区楼巴原是看楼巴士
笔者昨天登录该小区的业主论坛看到,有业主发帖号召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以抵制,同时,有部分业主发起联合签名,准备向开发商递交抗议信。前天,笔者以业主的身份向该小区物业管理中心咨询。据接线的小姐称,当初小区开出的楼巴属开发商设立的看楼巴士,仅为业主提供附带的便利。现在小区楼宇销售已接近尾声,看楼巴士已无必要,所以开发商压缩了班次。针对业主反映的出行不便等问题,物业管理处已同公交部门联系,希望能引入多些公交线路经过小区。
(佛日讯)
律师:开发商应与业主协商解决难题
对此,笔者采访了王学堂律师,王律师认为该小区的开发商有违约嫌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开发商在业主购置房产前承诺的楼巴及开行次数等已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因此,其单方改变合同内容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至于其承诺协调公交公司因公交属于公用事业,其开通程序繁琐,作为开发商是无主动权的。
王律师建议,在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进行变更以前,应先搁置争议,仍按原来的方式运行。对此,可以通过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表决,适当提高价格或减少运行次数,但不能由开发商单方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