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晨报9月26日报道
9月25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甘肃省新华书店原总经理何兴民、原副总经理史育红涉嫌受贿一案,总经理何兴民当庭推翻了其在
侦查阶段的大部分有罪供述,以当时头脑不清等原因为其翻供作辩解。国家公诉人当庭认为,鉴于何兴民在法庭上避重就轻,不如实供述,影响自首的成立,其在侦查期间的自首行为应不予认定。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庭审中国家公诉人认为,何兴民、史育红二人,在发行经销教辅图书和
管理新华书店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索取和收受民营书商财物以及本单位职工财物144万余元,欧元1.2万元,数额巨大,应以受贿罪论处。何兴民的委托辩护人——甘肃勇盛
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勇、甘肃光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赵耀认为,何兴民在多次供述中对收受的数额有不同的表述,可以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确认。史育红的委托辩护人——甘肃东方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尚伦生、律师梁芳认为,指控史育红受贿存在事实、证据上的疑点及法律根据的不足,部分指控不能成立。
据了解,该案件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接到关于举报何
兴民、史育红涉嫌经济犯罪的匿名举报材料,最高人民检察院当即移交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 控辩双方
控:收受“迪玟乐普”36万
辩:实际应认定为6万
国家公诉人指控何兴民收受“迪玟乐普”公司屈选36万元人民币。何兴民的委托辩护人认为,何兴民供述他只收过屈选的一次钱,数额在10万至12万之间。何兴民接受这笔钱以后,将其中的5万元交给了单位的
财务总监张某,并未归个人使用,所以实际受贿数额应当认定为6万元。另外,屈选说2007年4月30日何兴民以
疏通关系为由向其索要2万元现金,也属孤证,因缺乏充分的证据,不能成立。
控:收受“人文公司”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