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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易 添加日期: 08-11-22 08:51:50
中国新闻网11月21日报道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中国证监会今日公布《
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各界意见。
证监会表示,为了加强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的监督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
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起草了《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
证监会欢迎
投资者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08年11月28日前反馈至中国证监会。
证监会公布了征求意见的联系方式:传真:8610—88061167,88061504;电子信箱:lilinqi@csrc.gov.cn;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中国证监会;邮编:100140。
以下是征求意见稿全文:
上市
公司现场检查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现场检查内容及方式
第三章 现场检查程序
第四章 监督管理措施及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的监督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场检查,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在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以下通称检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查看实物、谈话及询问等多种方式,对检查对象进行的监督检查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检查对象,包括上市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与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有关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并购重组当事人、相关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
个人。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对象及其
工作人员应当配合,保证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现场检查,其现场检查的人员(以下通称检查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确保现场检查独立、客观、公正、高效,不得干预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 现场检查内容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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