哄抬价格、假冒伪劣…甘肃再次曝光疫情期间20起典型案件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甘肃省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品等防疫用品及粮油肉菜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监管,从快从严从重查办和处置了一批哄抬价格、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案件,有效遏制和杜绝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2月9日,根据各地案件查办情况,省市场监管局公开曝光第四批10件哄抬价格、不明码标价的典型案件。
案例一
1月29日,庆阳市西峰区市场监管局对西峰区唐向有文体百货批发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将原价100元/包的一次性口罩价格抬高至200元/包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庆阳市西峰区市场监管局已依法立案查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1月26日,张掖市高台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高台县康莱医疗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益欣医疗用品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将15元/只购进的“保为康”kn90口罩以20-38元/只不等的价格销售,购销差价率33%-153%。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高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870元,并处违法所得5倍计443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月2日,武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武都晨光智达精品文具生活馆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月1日以1元∕只的价格购进11200只一次性口罩,在未标明价格的情况下,以2元∕只的价格对外销售,查处时共销售2000只,剩余由于被举报退回发货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构成未明码标价、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武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1月27日,金昌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金川路蚨鑫劳保品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标明价格的情况下,将原价10元/个的3M9332口罩、3M9322口罩、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随弃式面罩(口罩)价格抬高至25元/个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构成未明码标价、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金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260元,并处罚款93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月1号,平凉市庄浪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辖区迷你屋百货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将13元/包购进的一次性口罩以20元/包的价格销售,购销差率达53.8%,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庄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01元,并处违法所得5倍计500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1月26日、1月30日,定西市岷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称蒲麻镇红崖村一卫生室高价销售一次性医用口罩、板蓝根和84消毒液。根据举报线索,蒲麻镇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先后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标明价格的情况下,将原价5元/包(规格:10个/包)的一次性医用口罩价格抬高至15元/包(规格:10个/包)销售;将原价10元/包的板蓝根颗粒价格抬高至15元/包销售;将原价5元/瓶的84消毒液价格抬高至8元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构成未明码标价、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岷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5元,并处罚款532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嘉峪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嘉峪关市康盛药店九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口罩未标明价格,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嘉峪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嘉峪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嘉峪关市名嘉汇舒心副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精品蔬菜未标明价格,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2020年1月28日,天水市清水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该县菜夫人蔬果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各种蔬菜和调味品均未标明价格,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清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根据群众举报,白银市会宁县市场监管局对会宁县中川镇中川街道旭东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普通非医用口罩未依法标明价格,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会宁县市场监管局立即责令当事人整改,并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以简易程序当场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近期,甘肃省市场监管系统着力加强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品等防疫用品及粮、油、肉、蔬菜等生活必需品市场监管,迅速查办了一批假冒伪劣和价格违法案件,积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稳定市场秩序。根据各地案件查办情况,2月7日,省市场监管局公开曝光了第三批10件典型案例。
PART1 案例一
1月28日,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在西固区五一市场中亚豆腐坊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蟹肉棒)没有任何中文标识,其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及《行政处罚法》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预包装食品,拟处罚款50000元。
PART2 案例二
2月5日,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举报,对七里河区嘉圣源便利店检查,发现当事人已销售外包装标识为“飘安”牌的一次性医用口罩 600只。经生产厂家鉴定,该批口罩为假冒产品。检查过程中,另发现当事人已销售“三无”口罩477个,执法人员依法予以查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笫五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精神,兰州市市场监管局决定从重顶格处理,依据《商标法》笫六十条之规定,拟处罚款25万元。
PART3 案例三
2020年1月30日,酒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酒泉市鑫德隆药品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该超市将无法提供购进票据及供货商资质的普通一次性口罩20个每包,以每包8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哄抬物价违法行为。酒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以50000元罚款。
PART4 案例四
2020年1月28日,酒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酒泉新兴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分两次通过微信从微商处购进一次性医用口罩320包和480包,后以高价售出,购销差率为分别为33%和26%。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酒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246元,处以违法所得五倍罚款16230元的行政处罚。
PART5 案例五
1月27日,临夏州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对临夏市大西关一水果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印有“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字样的一次性医用口罩。执法人员对现场待出售的假冒口罩19包(380个)依法查扣并追根溯源,发现该批口罩来源于临夏市东部市场内的一家商铺,该商铺共计购进一次性医用口罩360包(每包20个),总计7200个,无任何进销货票据,并已全部售完。上述两家商铺销售假冒一次性医用口罩的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临夏州市场监管局责令两个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全部假冒一次性医用口罩,没收违法所得2510元,罚款16200元。
PART6 案例六
白银市市场监管局近日在检查中发现,某商店销售的3M口罩,疫情期间涨价幅度为50%,利润率上浮79.4%。经调查,该店无法提供销售口罩的进货票据和销售记录,具体销售数量无法查实。根据《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罚款。
PART7 案例七
甘南州卓尼县市场监管执法队在防疫用品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南方小百货批发部销售一次性医用口罩,无法提供该批次口罩合格证明文件和有效进货票据。执法人员对该批一次性医用口罩7包共计1420个予以扣押。经查,该批次口罩过滤效率不符合标准规定,口罩生产企业已于2020年1月11日召回该批次口罩70000只,召回级别为三级。该小百货批发部销售的口罩属于本次召回的产品范围。卓尼县市场监管执法队已通知经营者召回已销售的180个口罩。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查办中。
PART8 案例八
2020年1月27日,张掖市甘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甘州区福慈大药房违法销售口罩的行为进行检查。当事人购进口罩时没有索要购进票据和查验供货商资质,且不能提供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甘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该《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以没收违法销售的150只口罩及违法所得450元,处以35880元顶格罚款的行政处罚。
PART9 案例九
1月29日,张掖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对甘州区欧式街德仁大药房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购进销售的一次性口罩有生产日期虚假标注(标示生产日期为2020年2月6日和2020年2月8日)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张掖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处以3万元顶格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将给当事人提供一次性口罩的供货人的涉嫌违法线索移送公安部门侦办。
PART10 案例十
2020年1月31日,陇南市徽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徽县笑哈哈分店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从成县亲戚处购进“飘安”牌一次性口罩50包,该批口罩是其亲戚从网上购进,后以高价出售。其行为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徽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750元,罚款875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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