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交通事故 无责仍赔付

近日,麦积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机动车一方虽然没有过错,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车主还是承担了10%的无过错责任。
案情回放
2019年4月25日,麦积区市民于女士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泉湖路和马跑泉大道十字路口时,由于该路段施工,于女士在观察不够的情况下贸然行驶,结果与由西向东直行在该路口的张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导致于女士受伤,形成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于女士被送到医院救治,住院治疗12天。张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为其垫付住院费用7400元。2019年4月28日,麦积交警对该起事故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于女士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不承担责任,后双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
2020年1月,于女士将张某告到法院,请求判令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电动车损失费共计4万元。
法院判决
麦积区人民法院庭审查明,张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该案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近日,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保险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判决张某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200元。保险公司限期给付被告张某先行垫付的住院费用7400元。
麦积区人民法院法官 冯珺珺
在庭审中,原告于女士虽认为该事故责任认定与事实不符,因其未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视为对该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认可。
而《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无过错责任。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麦积区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张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因张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商业险,故超出部分损失由该公司在商业险内予以承担。为此,法院审理后作出了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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