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政府关于秦州区罗玉小区片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天水市政府关于秦州区罗玉小区片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
秦州区罗玉小区片区城市更新改造
(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编制了《秦州区罗玉小区片区城市更新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将该方案面向社会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请将相关意见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反馈至秦州区罗玉小区片区城市更新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办公室。
征求意见时间:2020年9月18日至2020年10月17日
联系地址:秦州区罗玉小区片区城市更新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办公室(1.北区:工业国投公司西侧;2.东区:甘肃成人继续教育学校;3.西区:藉河北路原罗玉幼儿园)
联系电话:
1.0938—8362136(罗玉北区征收办公室)
2.0938—8372206(罗玉东区征收办公室)
3.0938—8365108(罗玉西区征收办公室)
4.0938—8350758(指挥部办公室)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
秦州区罗玉小区片区城市更新改造
(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区域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天水市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府拟对秦州区罗玉小区片区城市更新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经充分调研、论证,特制定《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秦州区罗玉小区片区城市更新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房屋征收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
(三)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四)《天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天政办发〔2020〕67号);
(五)《天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
二、房屋征收的主体
天水市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部门
该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征收由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秦州区人民政府配合实施。
四、受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天水市市场建设处
五、被征收人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产权人)。
六、征收范围
东至迎宾路,西至岷玉路,南至藉河北路,北至市妇幼保健院(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征收范围内政府投资的广播、电视、通讯、供水、供热、环卫等市政设施,不属于本方案补偿范围。
七、征收期限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结束。
八、产权调换房户型、基本标准和地点
(一)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户型为两室两厅一卫、三室两厅一卫、三室两厅二卫,面积分别为74.50㎡、85.61㎡、85.86㎡、87.07㎡、87.37㎡、96.72㎡、96.79㎡、104.16㎡、106.51㎡、107.09㎡、107.16㎡、107.64㎡、107.69㎡、107.70㎡、116.68㎡、118.06㎡、127.07㎡、127.90㎡、135.87㎡、136.52㎡(建筑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测绘核定面积为准)。
(二)安置房屋基本标准:水泥毛坯地面,天棚、墙壁为混合砂浆抹面,室内预留插座、照明开关,预留电话、有线电视接口,安装进户防盗门,单元门,塑钢窗。
(三)配套设施:水、电、暖、天然气齐全。
(四)安置地点
期房安置地点:原地返迁。
(五)安置优惠价:
住宅安置优惠均价为6800元/㎡。
商铺安置优惠均价为35000元/㎡。
九、房屋征收补偿原则
1.坚持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的原则;
2.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本项目公布的产权调换安置房源内,坚持公开摇号、先签先选、限期签订的原则;
3.坚持对积极配合支持房屋征收的被征收户给予奖励的原则;
4.坚持对特殊人群给予优惠、医疗救助与特困补助的原则;
5.坚持对积极主动配合拆除违法建筑的被征收户给予救济的原则。
十、征收补偿对象
合法房屋、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物或构筑物、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法认定为合法的建筑。
十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方式
合法房屋补偿标准确定的方式:合法房屋、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物或构筑物、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法认定为合法的建筑,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确定补偿标准。
(一)确定评估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机构组织被征收人采取多数决定、随机抽签等方式确定。评估费用由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
(二)评估时点。房屋征收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三)开展评估。以评估机构为主体,按照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结果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活动。
十二、房屋合法性、所有权人及用途的认定
征收范围内房屋合法性的认定、房屋所有权人及房屋用途的认定,按照《天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四章中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的规定执行。
十三、其它项目补助标准
有线电视、固定电话、宽带、空调、热水器等拆移费按以下标准补助:
1.固定电话:100元/部;
2.宽带:100元/户;
3.有线电视:100元/户;
4.空调:500元/个;
5.太阳能热水器:300元/个;
6.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100元/个。
十四、补偿与安置办法
采取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办法。
(一)党政事业单位的补偿安置
财政全额拨款的党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及附属物、构筑物等设施,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参照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管资〔2009〕168号)规定的程序及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处置。
(二)直管公有住房的补偿安置
按照《天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三)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自愿放弃房屋产权调换而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
2.被征收房屋附属物或构筑物的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法认定为合法的建筑的补偿,按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对被征收人只进行货币补偿,不进行房屋产权调换。
3.对公告发布之前已建成的违法建筑,被征收户主动配合房屋征收部门拆除的,适当给予补助。
(四)房屋产权调换办法及标准
(1)产权调换标准安置面积。被征收人以其合法房屋的评估补偿总价加奖励资金,按安置优惠价购买产权调换安置房屋,所能购买到的最大产权调换安置房面积,即为该户的产权调换标准安置面积。
具体计算方式为:产权调换标准安置面积(㎡)=(合法房屋评估补偿总价〔元〕+奖励资金〔元〕)÷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的安置优惠价(元/㎡)。
(2)产权调换安置办法。以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标准安置面积为依据,在实际安置过程中以可供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实有面积为标准,互找差价:
①在产权调换标准安置面积以内的部分,以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的安置优惠价结算。
②超出产权调换标准安置面积的部分,0-10㎡(含10㎡)的,在产权调换安置优惠价的基础上上浮20%;原则上不得超出10㎡,超出10㎡的按照安置房评估市场价予以结算。
(五)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室内装饰装修的补偿及对积极主动配合拆除违法建筑的救济措施
1.搬迁费
(1)住宅:搬迁费﹦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25元×搬迁次数(选择现房安置或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费按一次补偿;选择临时安置的,搬迁费按两次补偿;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发放)。
(2)非住宅:搬迁费按照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如下:
1.搬迁费
(1)住宅:搬迁费﹦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25元×搬迁次数(选择现房安置或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费按一次补偿;选择临时安置的,搬迁费按两次补偿;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发放)。
(2)非住宅:搬迁费按照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如下:
①房屋为办公性质的,按建筑面积20元/㎡/次补偿;
②房屋为商服性质的,按建筑面积25元/㎡/次补偿;
③房屋为生产加工性质的,按建筑面积40元/㎡/次补偿。
对设备较多的生产加工企业,房屋征收部门可按设备拆装、运输时发生的实际费用予以补偿。
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搬迁的,不予支付搬迁费。
2.临时安置补偿费
(1)住宅:临时安置费﹦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30元×临时安置月数(每月补偿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补偿)。
(2)非住宅: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如下:
①房屋为办公性质的,按建筑面积30元/㎡/次补偿×临时安置月数;
②房屋为商服性质的,按建筑面积80元/㎡/次补偿×临时安置月数;
③房屋为生产加工性质的,按建筑面积40元/㎡/次补偿×临时安置月数。
临时安置费自被征收房屋腾空移交至房屋征收部门之日起开始计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不发放临时安置费。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按照《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及《天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4.室内装饰装修的补偿
按照《天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饰装修的补偿应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据实评估确定;对于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发布之日后所有突击装修、改扩建的房屋一律不予评估补偿。
5.对积极主动配合拆除违法建筑的救济措施
按照《天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房屋征收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拆除违法建筑的,依据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的《秦州区玉泉镇金家庄枣园村片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被征收户违法建筑主动配合拆除补助标准》予以补助。
十五、特殊人群补偿安置的优惠政策
(一)特殊人群的认定
持有残疾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优抚对象、失独家庭、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及特困职工家庭。
(二)享受征收补偿优惠政策的规定
同时符合持有残疾证、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优抚对象、失独家庭、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及特困职工家庭的被征收人可重复享受房屋征收补偿优惠政策。
(三)享受征收补偿优惠政策的依据、标准
1.被征收人为残疾人的临时安置费在征收方案规定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一级残疾证30%、二级残疾证20%、三级残疾证10%、四级残疾证5%。
2.持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优抚对象、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及特困职工家庭的临时安置费在征收方案规定标准基础上上浮20%。
3.持有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城乡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证和失独家庭的临时安置费在征收方案规定标准基础上上浮30%。
(四)医疗救助
1.救助条件
(1)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发布之日起前1年至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结束之日后1年内,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且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自付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的;
(2)在征收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
同时符合以上(1)(2)项规定的,可以享受医疗救助。
2.救助标准
同时符合以上(1)(2)项规定的,可以享受2万元的医疗救助。
(五)特困补助
1.补助条件
(1)属于上述特殊人群且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低于40平方米,他处无房屋、无宅基地的被征收人;
(2)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结束之日,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遇重大意外灾害的;
(3)在征收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
同时符合以上(1)(2)(3)项规定的,可以享受特困补助。
2.补助标准
同时符合以上(1)(2)(3)项规定的,可以享受3万元的特困补助。
十六、其他优惠政策
(一)住房保障
被征收人、公有住房承租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或者获得征收补偿后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优先选择保障房安置,也可选择其它安置房屋和安置方式进行安置。选择保障住房的,可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轮候。
符合条件且自愿选择优先安置保障房的被征收人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的优先安置保障房的被征收人名单予以核定、确认,并办理相关手续。
对被征收人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次序,按照签订补偿协议后实施搬迁的先后顺序确定。
享受优先安置保障房的,可以先行货币补偿后安置,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二)税收优惠政策
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三)被征收人子女入学及户籍迁移
被征收人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征收部门审核证明,在义务教育阶段内,可在原学区办理子女入学手续,也可以在产权调换房屋所在学区办理子女入学手续;若系征收安置临时过渡住所,按现行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政策规定的“政策安排人群子女类”办理入学手续。
被征收人户籍是否迁移,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如需迁入产权调换房屋所在地的,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办理户籍迁移等相关手续。
十七、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被征收人自行过渡,临时安置费自房屋腾空移交至房屋征收部门之日起开始计算,按临时安置实际月数发放(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后,先发放24个月;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前腾空房屋并移交至房屋征收部门的,临时安置费自移交之日起开始计算,按临时安置实际月数发放)。
十八、奖励补助办法
(一)住宅的奖励补助
1.2020年10月28日至2020年11月28日(含当日)签订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600元给予奖励补助。
2.2020年11月29日至2020年11月30日(含当日)签订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300元给予奖励补助。
3.2020年12月1日之后签订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的不予奖励。
(二)非住宅的奖励补助
1.2020年10月28日至2020年11月28日(含当日)签订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3000元给予奖励补助。
2.2020年11月29日至2020年11月30日(含当日)签订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1000元给予奖励补助。
3.2020年12月1日之后签订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的不予奖励。
(三)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协议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移交相关手续的,给予每户10000元的搬迁奖励。
十九、实施步骤(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启动征收阶段(2020年10月17日之前)。发布征收范围公告,开展思想动员,入户调查,摸底登记,预评估测绘,产权界定,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征求意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
第二阶段:组织征收阶段(2020年10月18日— 2020年11月30日)。发布征收决定公告,签订协议,兑付补偿,搬迁拆除等工作。
第三阶段:征收扫尾阶段(2020年12月1日后)。对符合强制执行法定情形的,申请依法强制执行,并处理遗留问题,汇总数据,整理归档资料等工作。
二十、房屋征收部门应履行的责任及义务
(一)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向被征收人支付相应补偿费用。
(二)负责办理被征收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注销手续,并承担办理注销手续的费用。
(三)在收到被征收人移交资料时完善相应移交手续。
(四)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五)产权调换房屋应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安全验收标准。
(六)产权调换房屋的权属证书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协助被征收人办理。
(七)协调被征收人对取得的征收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以及因征收重新购置房屋按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
二十一、被征收人应履行的责任及义务
(一)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须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不动产相关权属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原件交房屋征收部门。证件丢失的被征收人需登报声明。
(二)被征收人有义务配合房屋征收调查登记、评估资料核对及完善相关资料手续。
(三)被征收人应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产权人身份证或者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近期有线电视、水、电缴费清单。
二十二、其它事项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天水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甘肃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天水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其涉及征收的违法房地产、附着物及其它,一律无偿拆除。同时从被执行人的征收补偿所得中代扣强制执行费,给予指定安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方案未能涉及的事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另行研究制定补充方案。
本方案由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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