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突袭路人~天水一男子伤人承担全责
酒后突袭路人~天水一男子伤人承担全责
□新天水·天水晚报记者 王琳
麦积区石佛镇一中年男子夜晚途径一家火锅店时,在公众场合无故突遭一醉酒男子的殴打而致全身多部位受伤,日前,麦积区人民法院裁决了此案,打人者为自己的恶劣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案情回放
2020年6月初的一个夜晚22时许,家住麦积区石佛镇的男子陶某途径天水市麦积区成纪大道一家火锅店门口时,突遭醉酒男子文某的无故阻拦、追逐,并被文某殴打近20分钟。此举致使陶某全身多部位受伤,后经路人报警,麦积区公安分局道南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制止了文某的违法行为,并将陶某送往医院治疗。文某住院治疗共9天,经诊断陶某的伤情为:双下肺挫伤、双侧胸壁挫伤等,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7500余元,其中文某已向伤者预支了5000元的医疗费。陶某出院治疗结果为:好转,出院医嘱为:不适随诊。2020年6月30日,麦积区公安分局道南派出所以文某无故殴打陶某为由,对文某做出了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700元的行政处罚。因陶某被文某殴打致伤,造成其各项损失,故陶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由文某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经过
2020年10月9日,麦积区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该案健康权纠纷一案后,日前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某、被告文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诉讼期间,经司法鉴定,陶某的后续治疗费用评定为人民币1000-3000元、误工期限评定为90日、护理期限评定为20、营养期限评定为20日。法院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相关证据,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是他认为原告出院证明诊断的部分病情和双方所争执引起的伤情没有关系,是原告自身的疾病。原告住院期间伤情不是特别严重,且被告已经给原告支付了5000元。 法院经审核认为,原告所举证据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紧密关联,予以确认。麦积警方的治安案卷材料是其依法履行职权的行为,并且该上述材料均为事发后在治安案件处理阶段依据职权所进行的调查和履职行为,因此对于公安机关的治安案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采信。
法官说法
麦积区人民法院严维琳认为: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原告出院证明书中诊断的部分项系原告身体遭受损害后进行检查的必要费用,且与被告的殴打行为存在诱发因素,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住宿费,因原告未提供相应票据举证证实,不予支持。因此,原告有权请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赔偿项目。对于原告诉请的赔偿项目及具体数额,依据本案的证据及费用的合理性、合法性确定医疗费2595.51元,原告住院共花费医疗费7585.51元、其中被告已向原告预支了5000元的医疗费,应当在医疗费总额中冲减,故对于2595.51元的部分,予以支持;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合计24801.41元。
本案中,原告途经火锅店门口时,突遭醉酒的被告无故阻拦、殴打,致使原告全身多部位受伤。原告对本案的发生并无过错,不承担责任;被告在公众场合无故殴打原告,其行为非常恶劣,应承担全部责任。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法院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由文某赔偿陶某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24801.4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驳回陶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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