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期满未续约 租金拖欠引官司
出租期满未续约 租金拖欠引官司

·新天水记者 王琳
麦积区一村民将自家的厂房和场地租赁给他人,后又在该场地内建房 出租给别人,以致承租人不肯支付租赁费。日前,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案件回放
郭某是麦积区某镇村民,朱某是位于麦积区的某企业退休人员。2011 年11月中旬,郭某(甲方)与朱某(乙方)签订厂房出租合同,合同约定 :甲方将厂房出租给乙方,面积360平方米,租赁期限五年,租金每年4 万元,一年一付。合同签订后,朱某将租赁场地用于架管等建筑设备租赁 经营。后因厂房自来水不稳定,郭某自愿将租金降为每年3万元。租赁期 间,郭某在2012年将拆除旧房的木料、瓦等物品堆放到上述场地内至今 ,占用了大约10多个平方米的院子,朱某当时未提出异议;同年10月, 郭某又在上述场地内自行加盖了约100多平方米的平房给他人出租。2013 年夏、秋季,因下雨造成厂房背后部分土崖塌方,双方因清理塌方曾发生 过纠纷。厂房租赁期满后,朱某未从厂房搬离,直至2017年5月底朱某才 向郭某移交了厂房钥匙。租赁期间,朱某并未按约定的时间支付租金,直 至租赁结束后的2018年,朱某累计支付租金6.8万元,其余租金再未支付 。因租赁期满后,乙方未与甲方续签合同,经甲方多次联系,乙方才于 2017年5月底向甲方移交了厂房钥匙。于是,近日,甲方郭某向法院提其 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乙方朱某支付拖欠的厂房租赁费10.2万元,并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75%支付逾期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
庭审判决
日前,麦积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租赁 合同纠纷一案。在法庭上,被告辩称甲乙双方的租赁关系属实,但他不支 付租金是因为甲方租给其的厂房没有自来水,房屋也只是一个彩钢棚子, 而且甲方还将自己拆下来的旧木料、砖瓦堆放在租赁场地内4年,并且 在 租赁期间甲方又在租给乙方的场地内加盖了房屋并另行出租,因为下雨导 致场地滑坡,乙方的一些建筑材料被掩埋达大半年无法使用,后来材料丢 失损失15万元,故其不再给付租金。
郭某向法院提交了厂房租赁合同1份,朱某未提交证据。法院组织当 事人进行了质证。法院认为,郭某与朱某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 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自愿变更租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 认。最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作出判决:由朱 某给付郭某租金9.2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一至五年期年 利率4.75%计算,承担从2017年6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债务利息, 于判决之日起15日内付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 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官析法
麦积区人民法院郑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 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本案中,朱某在租赁期满后继续使用租赁物,郭某未提出异议,双方转 变为不定期租赁关系。朱某未按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应当承 担违约责任,郭某要求朱某给付合同期内和合同届满后继续租赁期间的租 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朱某在合同期满后继续 租赁的时间只有半年,郭某对该段时间内的租金计算过高,应以实际占用 租赁物的时间确定为1.5万元。对于郭某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虽然合同 中未约定违约责任,但朱某违约确已给郭某造成了损失,对该请求法院予 以支持,但由于郭某未提供收取朱某租金的准确时间,故对逾期付款利息 应从租赁结束之日即2017年5月底起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
本案中,朱某认为郭某未给租赁厂房提供自来水,厂房仅是一个棚子 ,达不到房屋的标准的意见,且在后期已加盖围墙完善了厂房设施,朱某 也接受并且持续使用租赁物,应视为认可了郭某的处理结果。因郭某明确 表示租赁范围包括厂房所在的院落及附属房屋,故郭某未经朱某同意就在 租赁的院子里堆放杂物并加盖房屋另行出租,确已侵犯了承租人的利益, 属于违约,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酌情确定减少租金5000元 。
目前,该协议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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