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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伤情 事后赔偿起争议

来源: 新天水2020-12-14 17:11:41

交通事故致伤情 事后赔偿起争议

来源: 新天水2020-12-14 17:11:41

新天水讯【记者王晓华 见习记者刘嘉】一女士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住院治疗后,因为后续赔偿事宜双方未达成协议,该女士将肇事者和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协议。

今年6月11日,闫某驾驶小型面包车(乘坐张某)在麦积区花牛水泥厂沟内道路花牛镇杨家湾村一丁字路口转弯时,与直行至此的赵某辉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乘坐赵某、李某)发生碰撞,致赵某受伤,两车受损,形成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闫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辉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赵某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当日,赵某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住院12天。期间赵某辉向赵某垫付费用21000元。

赵某出院后,由于在误工费等赔偿问题上未能达成协议,近日赵某向麦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闫某、赵某辉及某保险公司支付其误工费45000元、护理费9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及营养费5000元、复查费1800元、二次(手术、误工、护理)费共16000元,以上合计76800元。

近日,麦积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经查明,被告闫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限额为122000元,保险期限为2020年3月6日零时起至2021年3月5日23时59分止,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麦积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法官蔡中梅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某保险公司赔偿赵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合计32859元,于今年12月12日前付清;由被告赵某辉赔偿原告医疗费(包含后续治疗费、复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4000元,折抵被告赵某辉垫付费用21000元,由原告退还被告赵某辉17000元,于2020年12月12日前付清;由被告闫某赔偿原告赵某医疗费(包含后续治疗费、复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8000元,于2020年11月16日前付清。

目前,此案已具有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刘欣
编辑:郑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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