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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建材欠费 法院判令速付

来源: 新天水2020-12-24 10:11:33

租赁建材欠费 法院判令速付

来源: 新天水2020-12-24 10:11:33

新天水讯【记者 王琳】天水市麦积区一妇女承揽了建筑工程项目后,租赁了大量钢管、扣件等建筑设备,但却一直拖欠6万多元的租赁费不付,被对方起诉至法院。日前作出法院裁决,限其于十日内付清。

2018年11月,麦积区妇女宁某因承建位于麦积区一工程项目,从麦积区马跑泉一家建材租赁站租赁了钢管、扣件等建筑设备。2019年6月下旬,双方对部分租赁物进行折价后结算,宁某欠该建材租赁站钢管、扣件租赁费65890元,宁某出具欠条一份。后经租赁站老板多次催要,宁某一直未付。2020年10月上旬,租赁站老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宁某给租赁站租赁费65890元,并承担欠款利息。

麦积区人民法院社棠法庭受理该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日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对于利息的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宁某从该租赁站租赁建筑设备,租赁站向宁某收取租赁费,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关系,应各自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租赁站已履行了向宁某交付租赁物的义务,后双方对租赁费以及未返还租赁物折价进行了结算,宁某应按已结算的金额及时清结租赁费,拖延至今不付,显属违约。故对该租赁站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判决由宁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建材租赁站租赁款658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漆艳
编辑:段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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