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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火栓

来源: 新天水2021-05-19 12:51:5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火栓

来源: 新天水2021-05-19 12:51:51

《天水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出台

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火栓

新天水讯【记者 罗双红】《天水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出台,有效期5年。

《办法》称市政消火栓,是指在市政道路配建的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记者了解到,《办法》共十九条,主要规定了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消火栓建设管理方面的职责;消火栓建设、管理、维护责任主体、要求和资金来源;影响消火栓使用的禁止性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办法》明确,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市政消火栓;埋压、圈占、遮挡市政消火栓;其他妨害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因绿化、市容环卫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应当取得供水企业的临时使用证明,并按照临时使用证明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

《办法》明确,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市政消火栓设置达不到有关规定标准或者规划要求,且未制定整改计划或者未落实的;未完成年度市政消火栓补建、维护任务的;新建、改建、扩建市政道路不按规定建设市政消火栓的;不履行市政消火栓管理职责的;对政府协调解决的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事项拒不办理或者拖延办理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刘欣
编辑:夏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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