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电信公司工作人员实施盗窃 男子领刑三年
冒充电信公司工作人员实施盗窃 男子领刑三年
新天水讯【记者何慧娟】一男子冒充电信、移动公司工作人员,以能给他人免费升级电话卡为由,拿到他人手机后伺机通过电子支付方式实施盗窃,最终被秦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9月,被告人方某冒充天水市电信公司工作人员,以免费升级电话卡为由,索要被害人胡某手机及身份证,修改胡某支付宝电话号码为自己电话号码后,登录胡某支付宝账户,给自己的支付宝余额充值、消费,前后共计盗得胡某银行卡内现金16700元。同年10月,方某又以办理电信手机卡为由,索要受害人唐某手机及身份证,以“刷脸”方式修改唐某支付宝支付密码,通过支付宝扫码转账,盗得唐某银行卡内现金35007元。同年12月,方某又以同样的办法,通过“刷脸”后重置支付密码的方式,盗得被害人牛某8300元,被害人毛某15000元。四个月时间里,被告人方某先后作案4起,共盗得75007元。
2020年12月30日,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北关派出所民警将方某抓获。归案后,方某供述了盗窃唐某的犯罪事实。2021年1月20日,方某又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了盗窃胡某、牛某、毛某财物的犯罪事实。审理中,方某家属退赔了赃款,已发还失主。
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修改他人支付宝密码盗刷他人钱款等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盗窃唐某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盗窃事实,系坦白,审理中自愿认罪认罚,退赔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故可从宽处罚。故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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