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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与否各执一词 聊天记录能否证明?

来源: 新天水2021-08-25 09:55:03

借款与否各执一词 聊天记录能否证明?

来源: 新天水2021-08-25 09:55:03

新天水讯【记者 裴婷婷】微信作为一种新的通讯方式,已经融入人们生活,在使用微信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聊天记录,那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呢?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以聊天记录为证据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姜某与于某是多年朋友,近日却因为5万元而闹上法庭。姜某表示,2020年11月20日于某向自己借款5万元,自己将5万元现金交于于某的时候,于某出具了借条,但在搬家时借条不慎丢失了。因为关于借款的经过是双方通过微信协商的,所以姜某提供了与于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要求法院判决于某偿还借款。

截图内容可以看到,于某向姜某借款5万元的借款经过以及完整的借款合议,于某还在微信聊天中向姜某明确表达了感激之情,并承诺10日内偿还。

但对此,于某却矢口否认,表示双方之间不存在借款事实,双方虽是微信好友,但并没有通过微信协商过借款事宜,不认可姜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在庭审质证时,姜某的手机损坏已打不开,无法提供原始载体的微信聊天记录,而于某提供的与姜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则无借款内容。那么,微信聊天记录是否可以作为有效证据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微博、电子邮件、电子支付记录等,均属于电子证据。并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在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要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陆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以及完整的聊天记录。”秦州区人民法院法官王丽媛表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姜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属于电子证据,但姜某不能提供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手机,不能使用终端设备登录其微信账户进行过程演示,无法证明该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对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本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姜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双方均未上诉。

王丽媛表示,电子数据并不意味着打印出来,或者手机截图之后,大家就可以放心删记录了。作为新型的证据形式,电子数据相对传统的证据来说可篡改性较大,可以通过各式各样的软件对内容进行删改,没办法保证证据的真实性,从而达到证明目的。因此,如果想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在无其他证据佐证情况下,要注意提供原始载体、要证明对方当事人是该微信号的使用者、原始载体上的聊天记录应当保证完整性,不能随意选择删除,否则完整性将被质疑,可能导致证据不被采信。

责任编辑:罗双红
编辑: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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