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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质量不达标 地产商违约被判赔偿

来源: 新天水2021-08-25 10:13:09

新房质量不达标 地产商违约被判赔偿

来源: 新天水2021-08-25 10:13:09

新天水讯【记者 裴婷婷】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原本是件开心的事。然而,这几年家住秦州区的贾某却因为房子的事情很是闹心。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七里墩法庭审理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某地产商为贾某修复了房屋并承担了违约金。

2017年7月31日,贾某与某地产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贾某购买某地产商精装修住宅用房,房款总价100余万元。合同签订后,贾某按约履行合同义务。2019年6月1日,贾某收到地产商发出的收楼通知,于当天进行了预验房,发现所购房屋存在一些问题,遂与某地产商沟通,要求某地产商陆续修复房屋。直到2021年1月5日,某地产商再次向贾某发出收楼通知,贾某于1月19日到场验房,发现房屋部分问题仍未处理,故未办理收房手续,并将其告上法庭。

开庭时,贾某对某地产商的行为非常气愤,表示一辈子的积蓄就为买套心仪的房子,可房子出现问题,自己反映多次都迟迟无法解决,而地产商对合同中的违约情况也是漫不经心。经过法庭与开发商的多次协调,督促开发商对贾某的房屋进行了修缮,并实地查看现场,确保了贾某的房屋质量问题已经解决之后,双方当事人办理了房屋交付手续。

随后,秦州区人民法院七里墩法庭对本案进行了判决,要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贾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5218元。判决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在查验房屋时提出房屋存在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质量问题,地产商应负责修复,修复后将房屋交付,但仍应承担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的逾期交楼的违约责任。”秦州区法院七里墩法庭法官辛杰表示,本案中某地产商明显未完全履行合约,且未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应当就违约责任赔偿贾某损失。在日常生活中,签订合同后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尊崇契约精神,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并不是“摆设”,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都具有约束合同签订人的作用。

责任编辑:罗双红
编辑: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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