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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饮酒致人死亡 酒友亦需担责

来源: 新天水2021-09-24 16:23:45

共同饮酒致人死亡 酒友亦需担责

来源: 新天水2021-09-24 16:23:45

新天水 记者裴婷婷

亲友聚会,席间往往饮酒助兴、推杯换盏,稍不留意就会饮酒过量,甚至出现伤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同饮者应不应该担责?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饮酒过度、朋友照顾不周而导致死亡的案件,死者家属将共同饮酒者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经济损失。

案情回放

2019年11月12日,马某邀请张某、杨某、辛某、严某到位于秦州区某小区的新家做客。杨某、辛某、严某于当天下午先到马某家中,16时左右,张某也来到马某家中,当时身上充斥着酒气,马某准备了凉菜及白酒招待众人。五人以玩扑克牌游戏的方式进行饮酒,17时左右杨某与严某先行离开马某家,张某、马某、辛某三人将剩余的酒饮完。18时左右,张某、辛某也离开马某家。

张某、辛某均驾驶二轮电动车,马某将二人送至小区门口,马某与辛某劝说张某回家,但张某执意要到秦州区吕二沟找其朋友,便驾驶自己的二轮电动车由南向北行驶,期间因操作不当致车辆翻入水渠,发生交通事故。

之后,张某经120急救人员确认现场死亡。经鉴定,张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酒精含量为287.24㎎/100ml。在张某的葬礼上,张某的儿女及父亲与其余同饮酒的四人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没有结果。

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死者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饮酒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其应当有清楚的认识,在此情况下仍然饮酒,并于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且其在到马某家前,已存在饮酒行为,故张某应当对自己死亡结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马某、辛某、杨某、严某作为共同饮酒人,未尽到照顾义务,故酌情其二人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马某、辛某、杨某、严某分别向原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25000元、15000元、5000元、5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秦州区人民法院:何子其

聚会饮酒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合法的、正常的交往活动,但过量饮酒会给自己及他人带来危害,故饮酒者应自主控制饮酒行为并在饮酒后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在共同饮酒的情况下,共同饮酒人之间也应对其他共同饮酒人的人身安全承担合理的护送、照顾、通知其家属的义务,避免使共同饮酒人受到意外损害。

审理中,法院依职权向鉴定机构工作人员询问了酒精含量为287.24㎎/100ml与饮酒量的关系,该鉴定中心工作人员答复“需一人饮一斤白酒量才能达到此酒精含量”。本案中,死者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意识到酒后驾车具有高度危险性。而张某到马某家作客时,被告均知道张某已饮过酒,就应当劝阻张某不喝酒或少喝酒,但各被告还是与张某一起将白酒饮完,未尽到合理的照顾义务,故对张某的死亡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马某为该酒局的组织、召集者,其虽将张某送至小区门口,但其明知张某醉酒还要驾驶二轮电动车,其作为组织者未将张某照顾至安全状态,酌情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孙燕芸
编辑:王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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