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问题多业主拒收 法院判决开发商担责
新房问题多业主拒收 法院判决开发商担责
新天水讯【记者裴婷婷】到了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但某小区业主验房后却始终拒绝收房,她认为自己购买的精装房问题颇多。新房一修修半年,却仍有诸多不满意,眼看已超出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一年多,业主将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020年5月,甄某购买了秦州区某小区精装修住宅用房,房款交清后,房地产公司按合同约定通知甄某收房,甄某发现房屋存在问题,遂与房地产公司进行沟通,房地产公司承诺对问题进行修复,甄某当天未收房。
半年后,房地产公司通知甄某验房,甄某发现主要地面不平问题已经修复,但还存在部分地脚线未铺设、墙面少量裂缝的问题,故仍未办理收房手续。后房地产公司再未通知甄某验房,现已超出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一年,故甄某要求房地产公司向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那么,房地产公司是否向甄某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义务,房地产公司是否还需要承担逾期交房产生的违约金呢?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签订的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秦州区人民法院法官陈志飞表示,甄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购房者查验房屋后与出卖人办理相关手续,房屋交付手续才完成。可见房地产公司履行交付房屋义务并非仅通知即可,而需购房者查验房屋后协助办理收房手续,房地产公司才完成交房义务。
本案中,甄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协议约定,验房时提出房屋存在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公司应当修复后再将房屋交付购房者。甄某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验房时提出地面不平问题,该问题确能导致房屋无法正常使用,故此时甄某未办理收房手续符合合同约定。半年后,房地产公司再次要求甄某验房时,地平问题已经解决,其他踢脚线、墙面问题并不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不能作为甄某仍拒绝收房的理由,故甄某确认地平问题已解决后,房地产公司不再承担逾期交房责任。
最终,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开发商向甄某支付合同约定的交房日至半年后甄某确认地平问题已经解决之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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