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雇佣务工受伤 男子能被认定工伤吗?
私人雇佣务工受伤 男子能被认定工伤吗?
新天水记者裴婷婷
某建筑公司在天水承包业务施工,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了没有资质的个人,秦州区一男子在该工程工地上务工时,意外受伤被截肢。男子是否属于工伤,该由谁赔偿?这些问题成为几方争议的焦点。对此,某建筑公司对男子的工伤认定不认同,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驳回了某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放】
江苏某建筑公司从事建筑安装业务,其分包天水某学校综合楼玻璃幕墙,该项目经理将幕墙工程的人工部分,分包给没有建筑施工和安装资质的自然人郑某,郑某雇佣柳某在工地上务工,从事玻璃幕墙安装工作。
2019年6月的一天,柳某在工地上切割建筑安装材料时,左手食指中段被切断,送往治疗缝合后出院休养,休养期间伤指感染被截肢。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柳某与江苏某建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柳某即向天水市某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通过调查核实,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柳某受伤是工伤。
江苏某建筑公司不服,认为其与柳某没有劳动关系,柳某也不是单位职工和聘用人员,无书面劳动合同,其没有安全施工,身体受到伤害后果应自负,不能认定工伤,请求撤销工伤认定。
【法院判决】
秦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判认为,用工单位江苏某建筑公司与柳某没有劳动关系,但是,该公司将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给自然人郑某,违反国家对建筑行业管理的强制性规定,柳某在分包来的工程工地劳务中受伤,应当由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此,某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正确,有合法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江苏某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江苏某建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判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秦州区人民法院行政庭 石亚敏
本案中,用人单位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该人雇佣柳某从事劳务,务工中受伤。单纯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难以判断,应当结合国家对建筑业责任主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的具体规定、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认定。
首先,适用的建筑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而在工伤保险条例及其相关规定中,确定了用工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的责任。
所以,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其承包分包的业务,又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转包分包来的业务时发生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本案中,社保部门认定该类型的务工受伤,应属于工伤,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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