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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莱”商标分不清 销售商侵权被判赔

来源: 新天水2021-11-30 18:49:38

“罗莱”商标分不清 销售商侵权被判赔

来源: 新天水2021-11-30 18:49:38

新天水 记者裴婷婷

两个生产家纺用品的企业品牌名称相近,但商标并不相同。我市一家纺中心被授权销售其中一家企业的商品,却在经营过程中使用了另一企业的商标,被其告上法庭。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案情回放

2002年5月,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成立。2008年2月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取得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4类商品:床单、床罩、被罩、被子、枕套、垫套、毛毯、丝毯、网状窗帘、纺织品毛巾,现均处于有效期内。 

2021年3月,罗莱公司代理人来到某家纺中心店铺,发现其店铺门头、店内装潢中,均使用了“罗莱国际家纺”和“香港罗莱国际家纺有限公司(监制)”字样,商用商标和罗莱公司几乎相同。  

随后,该代理人拍摄了8张照片,通过甘肃省兰州飞天公证处“公证云”系统上传,要求处理商标侵权行为。甘肃省兰州飞天公证处向罗莱公司出具了电子数据保管函。

对此,我市某家纺中心表示,自己是与海门蚕典公司,即香港罗莱公司在内地授权经营公司签订协议,海门蚕典公司在2019年至2020年向某家纺中心提供香港罗莱的家纺产品。

法院判决
       审理中,法院发现某家纺中心虽取得香港罗莱公司授权,但其使用的商标与香港罗莱公司不同,反而与罗莱公司高度相似。罗莱公司是案涉商标的权利人,以上商标处于有效期内,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该商标。

综上,秦州区人民法院认为,某家纺中心在店铺门头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属于侵犯原告罗莱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遂判决某家纺中心赔偿罗莱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12000元。

法官说法

秦州区人民法院行政庭 陈明霞

本案中,某家纺中心在店铺门头上有商标组合标识及“香港罗莱国际家纺有限公司(监制)”字样,其中商标的组合标识为左右结构,而香港罗莱国际家纺有限公司组合标识为上下结构,属于对香港罗莱国际家纺有限公司该商标的不规范使用。

单独从图形来看,某家纺中心使用的图形标识已经脱离了香港罗莱公司的图形标识,而与罗莱公司的商标形成相同或高度近似。另外,某家纺中心在使用“香港罗莱国际家纺有限公司(监制)”文字时,将其中的“罗莱国际家纺”字号加大突出,对香港罗莱公司企业名称使用也不规范。 

 因为使用不规范,致使两类标识与罗莱公司商标形成相似,极易导致公众对其产生混淆,故某家纺中心实施了侵犯罗莱公司商标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苏中豹
编辑:张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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