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刷单兼职日进斗金? 法官提示:看似“馅饼”实为陷阱
网上刷单兼职日进斗金? 法官提示:看似“馅饼”实为陷阱
新天水讯【记者裴婷婷】近年来,网上很多“刷单兼职”宣称“手机兼职赚钱,在家就能挣钱”“不限时间地点”……看起来极具诱惑,可真有这种“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吗?近日,秦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办案法官表示,网络刷单背后往往是犯罪分子设计的陷阱。
2020年4月,身在山东省菏泽市某县的王某在使用抖音APP时,有一陌生用户主动与王某交谈,声称给视频点赞可以赚钱,王某便同意以此方式赚钱。之后,该陌生用户又向王某推荐介绍扫二维码付款挣钱,王某答应从事,便加入专门从事该业务的QQ群。
在该QQ群里,王某通过扫描发在群内的微信、支付宝收款码给他人付款来赚取提成,每支付100元以下的金额提成1元,100元到1000元之间的提成5元,10000元及以上的每单提成100元。截止2021年1月,王某通过利用微信、支付宝扫码二维码付款共获利28451元,转账金额共计814277.5元。
2021年1月5日至7日,贾某因网上刷单被诈骗147214元,其中贾某于2021年1月6日为韩某账户转账4000元,后韩某的银行账户又转回给贾某账户1888元、688元、379元,韩某银行账户中还剩贾某被骗资金1045元。经查,韩某账户曾转账1500元到王某的账户中,后由王某转入其支付宝账户,最后通过扫码付款方式转给他人。
2021年10月15日,秦安县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王某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近年来,信息网络的普及方便了人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但与此同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新型违法犯罪活动也日益增多。”秦安县人民法院法官张亮文表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尽管没有直接参与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但其提供了自己个人信息所办理的账户、银行卡,导致被用于网络赌博资金结算、流转网络贷款诈骗资金等违法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后果。他提醒,日常生活中,市民要深刻认识非法买卖对公账户、银行卡、手机卡等的严重危害和法律后果,一定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切勿因蝇头小利而迷惑双眼,坚决不当犯罪分子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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