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铺面到期不愿搬离 法院判决付占用费

来源: 新天水2022-02-16 00:06:45

铺面到期不愿搬离 法院判决付占用费

来源: 新天水2022-02-16 00:06:45

新天水讯【记者裴婷婷】男子租下铺面后,因为经营不善,无法如期支付租金,在与新的承租人、房主进行协商后将铺面进行了转租。可是,眼看过了约定期限,男子却迟迟不愿搬离。沟通无果后,房主将其告上法院。近日,秦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2019年9月,王某与周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王某将自有产权的地下商铺,出租给周某用于商业经营,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为六年。租赁费合同前三年每年为280000元,合同后三年每年为320000元。合同签订后,周某支付了第一年租赁费及保证金20000元,剩余保证金至今未付。

因为周某经营不善难以维持,2021年4月,在王某、周某、第三人雷某在场的情形下,周某请求王某同意其转租该房屋的租赁使用权、货架和收银系统,请求王某与新的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周某交付的保证金放弃不再退还,作为其违约补偿金,周某应交付当年租费自转租之日终止、互清。

在新的承租人给王某支付了部分租赁费后,新的承租人与王某、周某共同约定了房屋的交付时间。但周某在到期后,却迟迟没有搬离。在多次沟通无果后,王某将周某告上法院,要求其将涉案房屋恢复原状后返还,并赔偿占用费、违约金等相关损失。

秦安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王某与周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形成了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依法应予保护。本案中,第三人与王某、周某之间就涉案房屋进行重新租赁等事项达成了协议,但周某逾期未搬,继续占用该房屋至今,属无权占有,故对王某要求周某将涉案房屋恢复原状后返还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法律规定,秦安县人民法院判决周某将涉案房屋恢复原状后返还给王某,并按每天767元的标准,一次性给王某支付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如果周某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责任编辑:罗双红
编辑:甄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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