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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赃物仍收购 夫妻贪利终获刑

来源: 新天水2022-03-22 15:18:51

明知赃物仍收购 夫妻贪利终获刑

来源: 新天水2022-03-22 15:18:51

新天水记者 景春燕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张家川县人民法院日前公开宣判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郑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案情回顾:

被告人郑某某、李某某系夫妻关系,在张家川县经营一家废品收购站。2020年6月至12月期间,二被告人在明知是盗窃而来的财物的情况下,仍从李某花等16人处先后收购其从天庄高速公路胡川建筑工地盗窃的新螺纹钢筋、废旧钢材等70余吨,价值2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本案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地位及量刑情节,遂对被告人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现实生活中,有的人误认为,“赃物是别人偷来、抢来的,要犯法也是别人犯法,自己只是花钱从别人那里买东西”。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为贪图个人利益而置整个社会公共利益于不顾,极易诱发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

被告人郑某某、李某某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存有侥幸心理,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依然收购被盗的新螺纹钢筋、废旧钢材等物,夫妻二人最终获刑。法官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收购废品经营者,收购犯罪所得是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对来路不明的物品,购买时一定要弄清楚来源是否合法,切莫为贪图一时小利,而成为不法分子销赃的“帮凶”,为自己招致牢狱之灾。


责任编辑:孙燕芸
编辑:陈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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