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朋友购房 男子“钱房两空”
委托朋友购房 男子“钱房两空”
新天水讯【记者 裴婷婷】清水县男子王某怎么也没有想到,他委托朋友购买房产,自己不仅“钱房两空”,还因此闹上了法庭。近日,清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
刘某与王某是相识多年的朋友,一次偶然闲聊时,刘某表示可以帮王某以低于市场价购买房屋,在王某同意后,于2019年6月29日至2020年11月14日期间,多次通过微信向刘某支付购房款合计58800元。但之后,刘某一直购房未果,王某便找到刘某,要求他返还自己已经支付的购房款。经双方协商,暂时无法归还房款的刘某向王某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刘某于2019年6月29日借王某现金58800元,借款期限一年,月息1分。可在出具借条后,在王某的多次催要下,刘某还是未返还购房款和利息,王某无奈以民间借贷纠纷将其诉至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王某先后转账58800元委托刘某为其购买房屋,双方之间在转账时无借贷合意,实为委托购买房屋。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王某在刘某购买房屋未果后,双方自行协商解除了购房委托关系,由刘某出具了欠条。
根据法律规定,委托合同终止时,无偿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本案双方在协商解除合同时,就损失赔偿约定了按月息1分即年利率12%计算利息,刘某亦认可,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法院予以采纳。所以,综合全案事实及证据,清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刘某返还王某购房款58800元,并自2020年11月15日起按年利率12%支付王某购房款利息至全部款项返还之日止。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清水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李永芳表示,委托买房有风险,付款需谨慎,提醒市民不要轻易相信受托人的承诺。作为受托人,在委托事项无法完成时,应及时向委托人告知,否则委托人有权要求返还已付款项并赔偿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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