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信用卡套现将钱出借给他人 拒不还款成被告
通过信用卡套现将钱出借给他人 拒不还款成被告
新天水讯【记者蔚军平】通过信用卡套现后将钱出借给他人,多次催要未果后被起诉至法院,那么,信用卡套现是否适用民间借贷?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天水郡人民法庭审理了这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刘某与王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起,王某因经营困难陆续向刘某借款,刘某用自己的信用卡刷卡套现后,通过微信和支付宝的方式转账给王某5万元,双方在2019年底对账后,王某尚欠刘某借款本金4万元。后经刘某多次催要未果,便起诉至秦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刘某与王某之间并不构成民间借贷关系,信用卡作为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消费,且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系银行所有,并不是持卡人所有的钱款,持卡人在消费透支前对该额度并没有所有权,只有在持卡消费时,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发生了借贷关系,所以,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所以民间借贷不能以信用卡套现方式出借款项。其次信用卡套现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POS)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据秦州区人民法院助理法官乔文博介绍,本案原被告双方的法律关系表面是刘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将款项出借给被告,实际上刘某是通过信用卡套现后再出借给王某,这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的行为属于无效法律行为。所以,根据法律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王某应当返还刘某4万元。
乔文博表示,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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