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

麦积法院:承租人在房屋征收期间的停产停业损失能否得到支持?

来源: 2022-04-04 14:41:42

麦积法院:承租人在房屋征收期间的停产停业损失能否得到支持?

来源: 2022-04-04 14:41:42

2014年,王某租赁了第三人李某的三层房屋用于经营旅馆,租赁期限三年。租期届满后,王某将旅馆一楼重新装饰装修,经营洗澡堂。后该租赁房屋被政府征收,征收补偿管理局向房主李某补偿装修补偿款13万元,王某得知后与李某协商装修补偿款事宜,二人多次协商未果,故王某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确认该笔装修补偿款的70%归王某所有。随后,王某又以停产停业损失为由,要求征收补偿管理局向其补偿未果,便将征收补偿管理局诉至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处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范围公告》,从公告发布之日起,征收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房屋租赁行为,本案原告王某和第三人李某在该公告发布后,于2020年续签合同不符合该公告规定。且王某提供的发票簿存根等证据,不能证明定额应纳税所得额,故停产停业损失计算无事实依据。因此,王某请求从2020年至2021年停产停业的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法官提醒

一般而言,承租人与房屋征收行为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如果承租人在承租的房屋上有添附物的,承租人也可以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但仅对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停产停业损失部分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若无纳税证据、且在征收公告发出后仍不停止经营的,停产停业损失将得不到法律支持。(王 婵 )

责任编辑:刘万琦
编辑:王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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