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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期间违约 要求解除合同被驳回

来源: 新天水2022-04-18 16:17:29

房屋租赁期间违约 要求解除合同被驳回

来源: 新天水2022-04-18 16:17:29

新天水讯【记者裴婷婷】在房屋租赁期,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租赁,这种情况在生活中并不鲜见。然而,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不是随心所欲,须得到房主的同意。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租赁房屋而产生的纠纷。

2021年2月28日,张某通过中介与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由张某租赁王某的房屋使用,租赁期限自2021年3月1日至2024年2月28日,月租金为2333元,按年结算共计28000元,首期租金应于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支付。同日,张某向王某支付一年的租金28000元,王某出具收条。

在租赁期内,因张某自身原因不愿再继续租赁房屋,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遂协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事宜。2021年9月初,张某将房屋钥匙交付给中介,由中介将该房屋另行进行出租,但至今未果。

张某认为,交付房屋钥匙时合同即已解除。王某则表示,交付房屋钥匙给中介是便于另行出租房屋,双方协商待房屋出租后解除合同,但房屋至今未另行出租,所以合同至今未解除。

经庭审查明,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时,王某曾明确表明待房屋另行出租后,再解除合同,退还剩余租金,所以双方当时未达成一致意见。那么,交付房屋钥匙是否应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已解除?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其权利义务。”秦州区人民法院法官张楠表示,从查明的事实看,张某在庭审中陈述,协商解除合同时,王某明确表明待房屋另行出租后,再退还剩余租金的事实,所以应认定该合同尚未解除。

本案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在张某自身,张某并不享有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故在双方未对解除合同及退还剩余租金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时,其应自行承担不利的后果,即对张某主张确认租赁合同于2021年9月1日解除的诉请不予支持,法院驳回了张某诉请。

“合法有效的合同依法予以保护。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其权利义务。在合同中未约定单方解除权时,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其应自行承担不利的后果。”张楠提醒,在出现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应积极进行协商解除事宜,以降低违约行为给自身造成的损失。

责任编辑:罗双红
编辑:张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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