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借条追索借款 审理释明撤回起诉
自书借条追索借款 审理释明撤回起诉
新天水讯【记者裴婷婷】一方拿着自己写的借条要账,一方却怎么也不承认自己借过钱。两个曾经的朋友在法庭各执一词,争论点却是借条的真伪。近日,清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自书借条追索借款的案件,在释法明理后原告撤回了诉讼请求。
王某和高某是一起打工时相熟的朋友,之后过往甚密。2022年3月,王某拿着一张借条来到清水县人民法院,要起诉高某还款。他表示,在2018年初,高某曾向自己借款20000元,当时口头约定年息15%。因高某不会写字,就将一张身份证复印件作为证明,说两人关系好,让自己写好借条,他在上面签名。
但自2019年以后,高某就外出务工,和王某失去了联系。王某之后多次在高某家中向其父亲索要借款及利息,但均无果。思来想去,王某将高某起诉至清水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高某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
审理过程中,高某面对借条,根本不承认借款事实,对借条的真实性也不认可,辩称自己没有向王某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自己的身份证丢失补办过。法庭调查查明,高某的身份证确实补办过3次。在起诉前,是王某在高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上自书了借条,该身份证复印件和现在高某使用的有效身份证完全一致。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清水县人民法院法官曹玉堂表示,本案中王某在起诉前自书的借条,违背了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原则,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王某又无其他证据佐证。并且,高某不承认借款事实,对借条的真实性不认可。
最终,在法庭释明不支持其诉讼请求后,王某撤回了起诉。曹玉堂提醒,借条的书写应当规范,最好是借款人亲手书写并捺印,以借款人身份证上登记的姓名为准,再附带身份证号以作区别。在有担保人的借款中,借据中应载明担保人的信息及担保责任种类、担保期限、担保范围,并要求担保人在担保人签章处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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