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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价”起纠纷 两企业对簿公堂

来源: 新天水2022-08-02 18:59:33

“优惠价”起纠纷 两企业对簿公堂

来源: 新天水2022-08-02 18:59:33

新天水讯【记者裴婷婷】原本是地区负责人给出的优惠价,却在其离职后被原公司告上法庭,面对所谓的欠款和违约金,天水某快递公司一头雾水。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七里墩法庭审理了这起兰州某快递公司与天水某公司的快递服务合同纠纷。  

2020年5月,兰州某快递公司与天水某公司签订了收派服务合同,约定兰州某快递公司向天水某公司提供国内物流(快递)服务,费用以自然月为周期进行结算。每个结算周期结束后,兰州某快递公司通过电子邮件、纸质或信息系统等书面形式向天水某公司提供上个周期的结算账单,天水某公司如对结算账单有异议,需自兰州某快递公司送达结算账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兰州某快递公司,逾期不提出异议视为认同。合同签订后,兰州某快递公司依约为天水某公司提供了快递服务,双方合作时间为2020年5月至同年6月。  

8月6日,兰州某快递公司天水地区负责人李某与天水某公司在微信中核对了快递费账目,李某给其优惠七折后总费用为50324.5元,李某将账单明细以微信的方式发送给天水某公司。天水某公司于向兰州某快递公司开具了金额为50324.5元的支票,李某收到支票后通过微信向天水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送了支票照片,未对该支票金额提出异议。  

李某于2020年9月离职。现兰州某快递公司认为李某不应给天水某公司进行七折优惠,该行为属李某个人行为,兰州某快递公司认为在不进行优惠的情形下,天水某公司仍拖欠快递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5169.9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收到支票后通过微信向天水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送了支票照片表示其已收到结算款,并未对该支票金额提出异议。李某当时是兰州某快递公司天水地区负责人,其与天水某公司结算并收取支票均代表的是兰州某快递公司,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兰州某快递公司承担。天水某公司按照当时的结算账目已向原告支付了全部服务费用,不存在拖欠快递费的行为。故对于兰州某快递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日常的经济生活中需要自然人代表其作出民事法律行为,并由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于自然人身份的双重性,在什么情况下应当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秦州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麻香苗表示,相对人在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中,应当谨慎审查行为人的代理权限并保留相关的证明材料,防止行为人借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之名损害自身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罗双红
编辑:张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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