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诋毁他人 法院调解后道歉
微信朋友圈诋毁他人 法院调解后道歉
新天水讯【记者裴婷婷】微信朋友圈虽然只有好友才能看得见,但并非完全的“私人空间”,更非“法外之地”。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平南法庭审结了一起因利用朋友圈发泄私愤、侮辱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权的案件。
刘某与李某是同村村民。2021年9月,李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刘某偷盗了自家东西的相关内容,刘某的名誉受到严重损害。看到朋友圈后,刘某遂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某向其书面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用5000元。
办案法官了解案情后得知,李某因为嫉恨刘某家的经济状况比自家好,所以在朋友圈发布了恶意诋毁刘某的语言。经法官耐心释法明理,李某得知随意诋毁他人名誉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时,李某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不对的,表示愿意对自己不当的行为承担责任。
最终经法庭调解,李某当庭对刘某及其家人道歉,并赔偿刘某精神损失费1000元,保证以后不再对刘某进行恶意诋毁,原、被告之间的误会也有所消除。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是人格权的一种。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办案法官表示,朋友圈发表不实言论,微信群里辱骂他人,在数字化时代,这些网络侵权行为屡见不鲜,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市民们应严格遵守法律和道德底线,发表言论应当文明、有度,切勿侵害他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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