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不合格”母亲说“不”武山县法院发出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向“不合格”母亲说“不”武山县法院发出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新天水记者蔚军平
“责令义务履行人丁某关注被监护人的成长、教育情况,切实履行监护责任,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关注被监护人的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给予亲情关爱,与学校老师多联系、多沟通,了解孩子的学习情况。”这段话是武山县人民法院近日给一名“不合格”的母亲发出的家庭教育指导令中的部分内容,这也是自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以来,武山县法院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丁某与男子范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5年5月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丁某于2020年离家外出,对孩子疏于照管,后来,丁某起诉至武山县人民法院要求离婚。
案件审理过程中,武山县人民法院鸳鸯法庭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范某家庭困难,家庭收入主要是务农和养羊为主,且文化程度较低,两个孩子均由范某的母亲照管上学。原告丁某作为母亲,自2020年出走后对两个孩子疏于照管,未尽到监护人责任,对孩子的生活、教育情况知之甚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规定的“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随后,法院依法向丁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丁某多与两个孩子相处、沟通,及时了解两个孩子的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同时加强与学校老师联系,关注两个孩子在校期间的成长教育情况,切实履行监护责任。
办案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父母应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加强亲子陪伴,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等方式方法对待子女。其中第二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父亲和母亲都是孩子成长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角色,缺少任何一方的关爱都会让孩子变得敏感、多疑、自卑。法院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就是运用司法权威,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监护人未依法履行家庭教育义务导致未成年人权益受损的情况予以纠正,促进家长依法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彰显司法温度和人性关怀,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筑起爱的港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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