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欲购邻村房屋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男子欲购邻村房屋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新天水讯【记者裴婷婷】男子欲购买邻村房屋,并支付了部分转让款,却因手续不全终止买卖。在多次讨要无果后,无奈诉至法院。近日,秦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因买方不是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房屋买卖合同被判决无效,转让款如数返还。
李某是甲村村民,王某、汪某是乙村村民,两人在乙村有一处宅院。2016年,李某与王某、汪某在他人见证下签订买卖协议,约定王某、汪某将其位于乙村的一处宅院以总价800000元转让给李某,李某在2016年年底向两人支付首付300000元。剩余款项在2017年5月1日之前付清,王某、汪某搬离该宅院并向李某交付宅院。协议签订后,李某按约定向王某账户支付首付款300000元,王某、汪某出具收条1份。
之后,由于涉案宅院手续不全,双方协商终止买卖协议,由王某、汪某退还转让款。但经李某多次催要,两人至今均未退还,李某无奈之下将王某、汪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转让款。
法院审理认为,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不得在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买卖,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的特定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
本案中,李某是甲村村民,王某、汪某是乙村村民,双方虽约定将王某、汪某位于乙村的宅院出售,但李某与王某、汪某并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故涉案宅院的买卖必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流转。因此王某、汪某与李某签订的买卖合同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王某、汪某应当返还李某已支付的转让款。最终,秦安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李某的诉请。
办案法官提醒广大购房者,依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农村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的转让,根据我国土地管理的法律及其他相关规定,个人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该使用权仅能在同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转让。所以,购房者切勿贪图一时利益,不顾“身份”盲目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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