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窨井盖占盲道 城建部门需担责

来源: 新天水2023-02-06 21:13:51

窨井盖占盲道 城建部门需担责

来源: 新天水2023-02-06 21:13:51

新天水讯【记者裴婷婷】盲道是城市里的一种无障碍设施,为视觉障碍者提供了行路方便和安全。可是,当窨井盖占用盲道,无障碍环境建设执法监管不到位,该由谁为此担责呢?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起行政公益诉讼。

因建设单位在部分人行道上建设的窨井,没有避让盲道,使得窨井盖占用盲道,对视力障碍人士出行造成不便,公益诉讼起诉人检察院在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该问题后,依据国务院《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甘肃省无障碍建设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于2021年10月21日向被告城建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在两月内对存在盲道被窨井盖占用、盲道中断、缺失等情况整改。

城建部门收到检查建议后,在部分路段进行了整改。整改期限满后,公益诉讼起诉人于2021年12月底至2022年3月初,对城区盲道进行回访检查时,发现检察建议整改的问题仍然存在,被告整改不到位、没有完全履行法定职责,公益诉讼起诉人即于2022年3月17日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城建部门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判令继续履行职责。

那么,城建部门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执法监管不到位,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确认其行为违法并履行职责是否应当支持?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城市道路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执法进行监管。”办案法官表示,本案被告作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市政设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具有法定的监管职责,其对辖区城市道路建设和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盲道、窨井等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出现盲道被窨井盖占用、盲道有中断缺失等情形,造成视觉障碍人士出行不便和不能正常使用盲道,影响社会公众利益。因此,城建部门存在没有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责令被告城建部门对辖区城市道路盲道被窨井盖占用、盲道中断、盲道缺失的问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相关管理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办案法官表示,盲道建设既是社会文明建设的重要标志,也是国家对视障人群关爱和尊重的重要体现。无障碍设施的规范建设和管理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社会治理工程,需要各级各部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参与。

责任编辑:罗双红
编辑: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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