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不在了 夫妻间的协议是否有效?
婚姻不在了 夫妻间的协议是否有效?
新天水讯【记者裴婷婷】男子为挽回婚姻签下协议书,没想到感情仍是走向了尽头。在对簿公堂时,这份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益成了两人争论的焦点。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来看看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
陈某与温某于1995年3月因工作相识,于2003年3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婚后初期,两人感情尚好,但之后因企业经营等事宜多次发生争吵和撕打,并一直分居生活。现妻子陈某起诉要求离婚,温某也同意离婚。
诉讼中,陈某向法院提交了《协议书》一份,内容为:因男方存在过错(出轨),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性,两人协商达成协议,位于秦州区某小区的两套房屋过户登记至女方名下,归女方所有;两人名下各有一部车辆,均归女方所有,男方无权使用;两人名下共有存款80万元,其中70万归女方所有,10万归男方所有;女儿由陈某直接抚养,温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
庭审中,陈某陈述温某婚内出轨并主张按照上述协议分割财产,温某则辩称这份协议是自己为挽救婚姻被迫签署,并非真实想法。现在婚姻关系已无法存续,不应该按照上述《协议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这份《协议书》是婚内财产协议还是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协议性质不同对双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有何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陈某、温某是自由恋爱,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婚后因温某出轨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现陈某起诉离婚,温某也同意离婚,经调解无效,法院准许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关于财产分割,法院认为《协议书》应为双方当事人在对离婚意见一致的情况下,做出的财产分割方案,生效的前提要件应为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或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现在双方并未办理离婚,所以对陈某要求按《协议书》内容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两套房屋陈某、温某各一套,车辆两人各一台,共同存款80万元,结合温某存有婚内出轨的过错及照顾女方权益的考量,分割50万元归陈某,30万元归温某。
“在婚姻中,夫妻双方不但需要共同经营感情,还要共同经营财产。因此,当感情破裂时,财产的分割时常会成为最大的矛盾点,婚内财产协议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夫妻间最常见的协议,两者虽在内容上都会涉及夫妻财产的约定,但两类协议并不相同,对两类协议的性质认定也会产生不同的财产结果。”办案法官表示,本案中如将《协议书》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婚内财产协议,则双方应按照《协议书》的内容履行。而认定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时,现温某反悔,则可依法分割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协议的签署需谨慎对待,并对协议内容进行仔细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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