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人去世后 拖欠的物业费怎么办
房屋产权人去世后 拖欠的物业费怎么办
新天水讯【记者 何慧娟】众所周知,享受了物业服务就要缴纳物业管理费。可如若房屋产权人去世了,这些欠款又该找谁去要呢?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案件,判决由两名继承人分别承担该房屋拖欠至今的物业费。
胡某名下有存款15万元,另有两套房产,分别为位于A小区的甲号房屋和位于B小区的乙号房屋。2020年9月胡某去世,有权继承胡某遗产的两名继承人杜某和吴某就继承问题进行了诉讼。
法院审理后于2021年10月判决杜某继承位于A小区的甲号房屋,吴某继承位于B小区的乙号房屋,并结合房屋面积差异将15万元存款分配给杜某和吴某。
但由于杜某在外地工作、生活,故其所分得的位于A小区的甲号房屋一直空置,且未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该房屋于1999年竣工完成,2000年4月28日原告某物业公司成立并成为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开始收取物业费。
胡某自2001年起未缴纳物业费至2016年,某物业公司于2016年3月将胡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缴纳拖欠的物业费,经法院判决后向胡某强制执行收回了截至2015年12月的物业费。2016年1月起胡某仍未缴纳物业费,现某物业公司起诉要求杜某和吴某承担2016年1月至2022年12月31日止所拖欠的物业费。
本案中,原告是取得物业服务相关资质的物业服务公司,自2000年便为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双方已构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了物业服务管理义务。胡某作为业主,应当按时向其缴纳物业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办案法官表示,二被告继承了胡某两套房产及存款,应共同在继承遗产范围内缴纳胡某拖欠的物业费。在胡某去世房屋未进行分割时,由继承人共同共有,该阶段产生的物业费应由继承人共同承担;房屋经法院生效判决进行分配后,该房屋及其产生的其他费用不应再由吴某承担。所以,判决由吴某和杜某共同向某物业公司支付2016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25日的物业费,由杜某承担2021年10月26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
1、凡注有“新天水讯”的稿件,均为天水日报社版权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天水”,并保留“新天水”电头。
2、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新天水客户端(网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