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银行卡牟利 收到赃款却占为己有 男子获刑一年并处罚金
出借银行卡牟利 收到赃款却占为己有 男子获刑一年并处罚金
新天水讯【记者何慧娟】近年来,随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的大量出现,犯罪团伙内部“黑吃黑”的情况时有发生。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男子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后,看到电信诈骗的不法资金流入,见财起意将其据为己有,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
2018年,范某和被告人郭某通过网络认识。2022年7月初,范某联系郭某让其提供银行卡为网络赌博走账,提成为走账金额的5%,另外联系其他人提供银行卡每张给500元介绍费。
几日后,郭某在明知范某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组织赵某等15人以200-500元不等的价格将31张银行卡出租给范某,从中获利5000余元。经核实,被告人郭某组织出租的31张银行卡在2022年7月7日至2022年7月29日共计流入非法资金578890.40元,涉及电信诈骗案件18起,涉案资金150324.11元。范某已被另案处理。
在这期间,刚刚踏入社会的被告人崔某也将自己名下的1张银行卡提供给郭某和范某进行网络诈骗走账。但在走账过程中,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受害人转入的8860元和上线诈骗的10000元据为己有。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崔某据为己有的既是帮信罪中的违法所得,也是上游电信诈骗中被害人的财产,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应当对此类“黑吃黑”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此种行为究竟是构成盗窃罪还是其他罪呢?
“崔某为了获利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上线洗钱,后在明确知道有两笔被骗赃款已转入该银行卡的情况下产生了侵吞卡内钱款的犯意,遂通过编造理由将银行卡从上线手中骗过来的方式重新建立对卡内钱款的控制,后趁机到银行ATM取款机将卡内他人钱款取出,并将卡内剩余钱款充值到自己的微信钱包。”办案法官认为,综合案情来看,崔某明知卡中款项并非自己所有,私自转移使用钱款的行为,主客观相统一,符合盗窃罪的构成特征。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决崔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郭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当前,不少信息网络犯罪分子将“魔爪”伸向刚刚踏入社会、涉世不深的年轻人,抛出“诱饵”使其出售、出租银行卡,用于流转非法资金。因为法治意识不强、社会经验不足,他们极易铤而走险,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待案发时悔恨晚矣。在此,法官提醒大家,一定要树立正确的义利观,提高信息保护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防范诈骗风险和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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