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无力偿还债务 连带清偿责任如何认定
男子无力偿还债务 连带清偿责任如何认定
新天水讯【记者何慧娟】男子抵押贷款,并以某公司总价值200万元的物品作为担保。面对无力偿还的现状,原告将该男子、某公司和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马某一起诉至法院。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此案。
2020年4月21日,张某与雷某及某贸易公司签订《个人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约定雷某向张某借款80万元,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某贸易公司经股东同意为案涉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某贸易公司向张某出具《同意质押股东会决议》《质押担保承诺书》,承诺用其公司总价值200万元的重型汽车4辆作为雷某向张某80万元借款的抵押,如借款到期后不能按期归还,其公司及全体股东自愿承担一切经济连带清偿责任,抵押担保至贷款本息还清为止。
同日,张某将80万元发放给雷某。2021年3月,马某向张某出具《保证书》,表示愿意为案涉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到期后,雷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张某遂起诉至秦州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马某表示自己愿意向张某归还案涉借款。那么,马某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还是作为债务加入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责任的现象。”办案法官表示,本案中马某在出具《保证书》时,作为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在庭审中,马某又表示自愿还款,应视为债务的加入。
最终,法院判令借款人雷某与马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如雷某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张某有权对某贸易公司抵押物品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抵押物灭失,则某贸易公司、公司法人及股东在200万范围内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案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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