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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波三折的“管辖权”

来源: 新天水2024-04-06 09:06:21

一波三折的“管辖权”

来源: 新天水2024-04-06 09:06:21

新天水讯【记者 裴婷婷 张雷】在商业行为中,仲裁是一种常见的解决争议的方式。近日,天水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一起商事纠纷,当事人因对仲裁条款中的“管辖权”约定不明确,导致案件办理一波三折。

“2022年我和刘某约定,由他为我提供一批护栏。同年5月,刘某从江苏带来样品,我看完后双方签订销售合同,并支付预定金。之后刘某虽如期交付了护栏,但却与样品严重不符。”当事人赵先生告诉记者,经过多次协商,刘某同意了置换护栏,但却一直没有行动。因此,他根据当时签订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来到天水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但对此,当事人刘某却认为,仲裁条款中没有明确约定由“天水仲裁委员会”仲裁,所以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由法院来审理。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中就如何解决争议选定了明确的仲裁机构,应通过合同签订地仲裁机关处理。裁定书发出后,刘某不服,又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刘某上诉,维持了一审裁定。

天水仲裁委员会在受理该案后,刘某又提出异议,称合同的最后签名地在常州市而不是在天水市,应视为合同签订地在常州市,天水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

天水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5月签订第一份《销售合同》,约定数量和价款以及仲裁协议,先由刘某在常州签字,然后发给赵某在天水签字,并支付预定金,认定合同最后签订地在天水。之后,双方又签订第二份《销售合同》,增加供货数量,变更了价款,但仲裁条款不变。

“两份合同内容相同,第二份合同是第一份合同的补充,不能否定前一份合同最终签名地在天水的事实,更不能依此否定根据主协议选定的天水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有管辖权的事实。因此,我们驳回了被申请人刘某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天水仲裁委发展推行科科长冉育清告诉记者,经过仲裁员耐心、细致地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这起合同纠纷圆满处理结束。

冉育清表示,仲裁条款也称为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在合同中一致同意将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意思表示。仲裁条款可以具体约定仲裁地点、仲裁机构的选择、适用的仲裁程序法以及仲裁裁决的效力等问题,是一种常见的解决争议的方式。

“这起案件就是因为双方当事人对仲裁条款的约定不够明确,所以导致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因此拉长了整个案件的设立时间,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甘肃纪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天水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裴晓霞建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一定要将仲裁机构约定清楚明确,并在合同中直接约定,这样仲裁才能成为解决争议的途径。如果仲裁条款约定不明确,就会产生仲裁管辖权异议,给双方当事人造成麻烦。

责任编辑:姚宇
编辑:罗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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