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能力精神病人 放火烧房获刑两年
限制能力精神病人 放火烧房获刑两年
新天水讯【记者裴婷婷 张雷】近日,甘谷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放火罪案件,判处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安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安某分别于2022年、2023年两次在甘谷县大像山镇两家纸火铺中实施放火行为,导致两家纸火铺造成不同程度损失。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安某是精神障碍患者,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机关认为,安某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两家纸火铺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安某赔偿损失。
在案件审理阶段,办案法官对安某及监护人进行心理疏导、案件分析,让他们对放火罪有大致的了解,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安某表示自己以后不再实施放火行为,安某监护人表示愿意赔偿两家纸火铺的损失,并赔礼道歉。
通过办案法官的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安某也获得了两家纸火铺负责人的谅解,本案民事部分得到圆满解决。
庭审中,公诉机关基于安某的认罪悔罪态度、民事赔偿到位等情节,对量刑做出调整,并对安某进行心理教育,要求监护人对其及时进行治疗,避免病情加深。最终,安某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并不是所有精神病人犯罪都不会追究其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就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办案法官提醒,家中有精神疾病患者的,一定要加强监督和约束,并及时送医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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