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事

房屋买卖起纠纷 法院调解促和谐

来源: 新天水2024-10-28 17:39:16

房屋买卖起纠纷 法院调解促和谐

来源: 新天水2024-10-28 17:39:16

新天水讯【记者裴婷婷 张雷】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房屋中介公司追索中介费用的案件,购房者认为中介公司并未提供相应的服务,因此拒不支付中介费。那么,事实究竟如何呢?

2023年3月,刘某找到某房屋中介公司,表示欲购买秦州区某小区房屋,当日某房屋中介公司带刘某现场查看了案涉房屋,然后根据刘某的要求,与卖方针对该房屋的价款进行了沟通,并向刘某介绍了其他房源的情况。

2023年4月,某房屋中介公司再次带刘某查看案涉房屋。随后双方签订《代收定金同意书》,约定刘某需与卖方在一个月内签订《房屋买卖成交合同》,届时刘某应向某房屋中介公司支付佣金。

同日,刘某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成交合同》,某房屋中介公司协助刘某办理按揭贷款及过户登记等手续,但刘某并未依约支付佣金。

因刘某未支付中介费,某房屋中介公司便未向刘某交付案涉房屋的钥匙。某房屋中介公司多次向刘某索要佣金未果,于是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对此,刘某表示某房屋中介公司只是带看了几次房屋,且并未向自己交付房屋的钥匙,服务并没有完成,自己也未得到其他服务,所以不愿支付中介费用。

法官在了解案情后,积极向刘某释法明理,告知他法律中关于中介费用的规定。本案中,某房屋中介公司已完成相应的中介义务,刘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中介费用。在法官充分解释说明后,刘某同意支付中介费,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办案法官表示,委托人与中介人签订中介合同后,中介人有按照委托人指示履行中介的义务,中介人的活动一旦取得结果,委托人就有支付报酬的义务,但若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可据此不支付中介费用。

责任编辑:姚宇
编辑:杨颖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注有“新天水讯”的稿件,均为天水日报社版权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天水”,并保留“新天水”电头。

2、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新天水客户端(网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