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截留”定金不归还 法院判决:必须退!
中介“截留”定金不归还 法院判决:必须退!
中介“截留”定金不归还 法院判决:必须退!
法官提醒:莫把“代收”当“自有”
新天水讯【天水融媒记者 裴婷婷 张雷】本想通过中介卖房,不料交易未成,2万元定金却被中介“截留”一半。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中介私自截留定金引发的纠纷,依法判决中介公司如数返还定金。
2025年10月,王女士作为房屋出售方,通过某房产中介公司与买方达成交易意向。根据约定,买方通过中介公司向王女士支付了2万元购房定金。然而,中介公司在转交时却打了“折扣”,仅向王女士支付了1万元,剩余1万元被其长期扣留并据为己有。
由于买受人自身原因导致房屋交易未能完成。根据“定金罚则”,因买受人违约致使交易失败,作为守约方的王女士有权没收全部2万元定金。然而,当王女士向买受人主张权利时,却发现中介私自扣留了1万元。
多次交涉无果后,王女士将中介公司及买受人一并诉至秦州区人民法院,要求返还被扣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定金是买受人支付给出卖人王女士的履约担保。因买受人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王女士依法有权没收全部定金。中介公司作为居间服务方,其角色是“代收代转”,并非定金的实际权利人,故无权对该笔资金实施私自占有、扣留或挪用行为。
本案中,中介公司长期扣留1万元定金的行为,已侵害了王女士的合法财产权益,依法应当予以返还。买受人已足额交付定金,故对中介扣留行为不承担责任。法院据此判决中介公司向王女士返还1万元定金。
这起案件也给二手房交易中的各方敲响了警钟,办案法官提醒中介机构,务必严守居间服务的法律界限,规范资金代收代付流程。严禁私自扣留、占用、挪用客户交易资金。即便交易未促成,也应将代收款项及时返还权利人,不得擅自抵扣所谓“服务费”或“损失”。
“对于买卖双方,在交付定金、购房款等重要款项时,建议通过书面协议明确资金用途、交付方式、保管主体及违约责任。交易过程中应妥善保存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收据等凭证。若遇中介无故扣留资金,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办案法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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