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讯【记者蔚军平】秦州区一村民在非法持有土枪打猎时,误将在灌木丛中割草的同村亲戚射伤,但并未察觉。这名村民得知亲戚被射伤细节后推测系自己所为便主动投案,最终被从轻处罚。
秦州区的李某,家住汪川镇某村,多年来非法持有1支土枪。2012年10月9日17时许,李某持该枪在秦州区汪川镇某村响石湾打猎时,误将在灌木丛中割草的同村亲戚成某射伤,因李某当时并未察觉,随后便离开现场。
2012年10月13日,李某在获悉成某受伤细节,并推测系自己造成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日,李某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取保候审。
警方破案后,查获了这支土枪、一包黑火药以及若干钢砂、火药勺。经甘肃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枪支机械性能完好,能正常击发,具有杀伤力。
后经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成某被枪击伤致金属异物存留于身体肌层内属轻伤。
另外,在被害人成某治疗阶段,李某支付医疗费1.7万元,后来,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除已付的1.7万元外,李某再一次性支付成某赔偿款6万元,并履行完毕。成某请求对李某从轻处罚。
2013年3月5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在致伤他人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审理中亦能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所以,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我国《刑法》等有关规定,法院随后以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