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事不可小视
小事不可小视
□彭庆阳
前段时间,在一次笔会上看到有位书法大家在落款中竟把“庚子”写成“庚午”。这不管是笔误还是其它原因,在这样的公众场合出现这样的错误,不能不令人一声叹息:小事不可小视呀!
刘熙载《书概》云:“书,如也。如其学,如其才,如其志,总之曰如其人而已。”书法作品不仅能传递出书者的技法掌握和功力深浅,还能流露出书者的“学、才、志”,即学养识见、才情志趣等书外功的修炼。他人在欣赏时,虽然不能全部、准确地去认知对等传达出来的信息,但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去感知书者的某些特征,有助于对书法本体语言及其内蕴精神的解读。把“庚子”误为“庚午”,于整件作品而言,或许只是不大的失误;相对于书者的“大名头”而言,或者只是小事一桩。但是,小小的失误注定这件作品是败笔之作,所以小事不可小视。小事小节就像一面镜子,它完全可以折射出书者的人文素养和对待书法的态度。
《资治通鉴》云:“尽小者大,慎微者著。”细节决定成败,细微处见精神。在当下如火如荼的艺术市场的诱惑下,书法界鲜有人能坐得住冷板凳,面对青灯黄卷进行书法学习、研究和创造。在这个快餐化、碎片化的时代,书者的学习往往也是求速度不求质量、求形式不求内涵。甚者,为了追求所谓面上的成功,连最基本的技法都不学了,直接就“信笔为体,积墨成形。”这些人为了所谓的“成功”连做人的基本道理、学书的基本法则都不顾,哪里还会去在意那些细节。故此,一些“小事”在书界也就成了“司空见惯浑闲事”,比如简繁体混用、错别字连篇、文本内容不符合书写主题等等,已泛滥到让人麻木的境地。笔者忽然想起书法创作上的两件“小事”,颇有意思,拙议一下:
一些书者,甚至专业的书家在落款中常常会写“某某书之”。“某某书”已经能够说明问题,又加个“之”字是何意?如果把“之”字作为代词来理解,那“某某书之”就成了“某某写它”“某某写那个”之意,这岂不是画蛇添足、弄巧成拙了?若是把“之”作为助词在此处使用,也是大可不必,因为落款处本是说明性文字,能够交代清楚就好,讲究言简意赅,何必繁琐呢?
还有一些书者在写草书时,或是为了表达“胸中翻锦绣”的豪迈,故笔下走龙蛇,在落款中也是信笔写下“某某一挥”或“某某酒后一挥”。看似是书者的“无意于书”“心手两忘”的书写状态,其实并没有达到“无意于佳乃佳”的效果,故作姿态罢了。当年“书圣”王羲之在酒醉后写下《兰亭序》,没有标明“酒后一挥”却也成了“天下第一行书”。“草圣”张旭“往往酒醉后一边呼叫一边狂走,乘兴而挥毫”,却不刻意留下“一挥”的字迹,也达到了“可喜可愕,一寓于书”的审美境界。今人为了赶时髦,故作潇洒“一挥”,此“一挥”,只怕没有挥出潇洒,反而挥出了浅薄。
书法艺术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重要门类,也是离人们最近的一门艺术。我们本应怀有敬畏之心的去学习、研究、创作,而非漫不经心随意而为,更不能轻视甚至不视“小事”。书法创作要在技法上下功夫,也要在品位、格调、境界上下一番功夫,这就要求书者要重视小事、从细微之处入手,毕竟小节关系大节、小处不可随便。《韩非子》中所云的“千丈之堤,以蝼蚁之穴溃;百尺之室,以突隙之熛焚”,告诉我们毫末之错会铸大错。一个真正的书者要想在书法的大道上渐行渐远、渐宽,必须做到“致广大而尽精微”,无论是为学为艺,还是为人为事,都要重小事、重细节、重微末,因为慎微者方有大天地。
“不矜细行,终累大德。”如果能认识到书法的学习是一个从小到大、从微至巨的过程,并能不断地去践行,就不会在关键时刻“掉链子”,避免掉把“庚子”写成“庚午”的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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