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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 快手等平台不是法外之地 发布他人不当言论构成侵权

来源: 新天水2023-12-18 17:22:11

微信 快手等平台不是法外之地 发布他人不当言论构成侵权

来源: 新天水2023-12-18 17:22:11

新天水讯 随着网络信息的快速发展,因网络侵权引起的纠纷也日渐增多。日前,张家川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被告某服装店老板乙某侵害了原告甲某的名誉权,判决乙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快手平台向原告甲某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

被告乙某认为原告甲某在其开设的服装店试衣服时损毁了待售的服装,遂联系到原告甲某要求赔偿,两人多次协商未果后,乙某便将甲某的所作所为发到朋友圈以及快手平台。甲某认为乙某侵害了其名誉权,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乙某书面道歉并在相关微信朋友圈、快手平台公布道歉信息,恢复名誉;同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10000元。乙某认为,甲某损坏了他的待售服装,且一直推脱不解决,在朋友圈、快手平台发布相关内容实属无奈之举,而且她当晚便将内容删除。

法院在审判中认为,乙某应当通过正当途径解决问题,而他在其微信朋友圈及快手平台转发甲某照片并发布不当言论,其行为违法,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造成甲某名誉权损害,故法院对甲某要求乙某在快手平台以及朋友圈发布道歉声明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甲某要求乙某赔偿其10000元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因乙某及时删除发布在朋友圈、快手的照片及不当言论,未进一步扩大传播和阅览,没有造成严重影响,故不予支持。

名誉权是民事主体就自身客观公正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排除他人对其贬损的权利,是人格权的一种。个人的品德、声望、信用作为名誉权的组成部分,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对此,法官提醒: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我们在享受网络带来的便利条件的同时要自觉遵守法律,不得通过网络来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权。图一时之快,泄私愤,在朋友圈及网络平台上发布不良言论侵害他人名誉的,轻则要承担民事责任,重则有可能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谢月琴)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权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责任编辑:李洁
编辑:柏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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