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分手 男子诉至法院追讨“恋爱花销”
恋人分手 男子诉至法院追讨“恋爱花销”
新天水讯【记者 蔚军平】一对恋人在热恋时,男方分多次通过微信转账、发红包的方式给女方转账共计2万余元。双方分手后,男子诉至法院要求女方返还钱款,法院最终驳回了男子的诉讼请求。
颉某和刘某于2019年初在网上认识,后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恋爱期间,颉某多次通过微信转账、发红包给刘某,金额共计2万余元。双方分手后颉某诉至甘谷县人民法院要求刘某返还钱款。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颉某向法庭提交了微信转账截图等证据,证明转账给刘某的事实,但刘某认为这是颉某基于恋爱关系主动给自己的,不是自己向原告索要的,是一种赠与行为。
甘谷县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当事人恋爱期间转账行为的性质,应当综合考虑双方恋爱过程、转账的数额以及各自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来区分是以某种目的或者条件为前提的赠与,还是一般性赠与。本案中,原告颉某分多次以微信转账的形式向被告刘某转账共计2万余元,其单笔钱款的数额及总钱款的数额均未超过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范围,应当认定为一般赠与行为,原告颉某在已实际履行赠与行为后不享有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最终,甘谷县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颉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办理此案的法官表示,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行为,一般属于赠与性质,若赠与已实际履行,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比如情人节礼物、“520”微信红包、秋天第一杯奶茶等,一般应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如果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基于结婚目的发生的远超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赠与,通常考虑双方相处时间的长短、经济往来情况、双方的家庭收入等因素,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判断是赠与行为还是借贷行为。但需要指出的是,因赠与在实际履行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给付财物、赠与礼物后反悔要求返还的,很可能得不到支持,所以,“恋爱需理智,送礼要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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