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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州公安分局东关派出所强戒一名拒绝接受社区戒毒人员

来源: 新天水2024-03-07 16:02:16

秦州公安分局东关派出所强戒一名拒绝接受社区戒毒人员

来源: 新天水2024-03-07 16:02:16

新天水讯【记者童强】3月5日,秦州公安分局东关派出所对一名拒绝接受社区戒毒人员依法决定强制隔离戒毒。

经审查,东关派出所辖区人员罗某某,因吸食毒品被外市县责令社区戒毒后,一直未按规定到东关街道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报到。罗某某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应依法予以强制隔离戒毒。

目前,罗某某已被依法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据悉,为全面落实吸毒人员戒毒康复措施,切实提升禁毒工作成效,秦州公安分局东关派出所进一步加强吸毒人员查处和管控工作,结合辖区实际,加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管理,细化工作措施,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涉毒人员进行严查严处和动态监管,全力净化辖区社会治安秩序。

普法课堂:

1、社区戒毒是指对吸毒成瘾人员,责令其在户籍所在地或现居地,由镇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构,整合家庭、社区、公安、卫生及民政等力量和资源对其进行戒毒治疗、辅导和帮扶的一种戒毒措施。

2、社区戒毒要签订《社区戒毒协议》,定期接受尿检,在操守良好的情况下,社区戒毒时间为三年。如果按照规定积极遵守社区戒毒协议,戒毒人员会在不影响工作、学习和正常生产生活的状态下完成戒毒过程。社区戒毒充分尊重吸毒人员的人格,体现了政府对吸毒人员的教育和挽救。同时,社区戒毒是被责令的,带有一定强制性质,戒毒人员必须要端正态度,积极参与戒毒康复活动,严格遵守社区戒毒规定,切不可放任自我,消极戒毒,一旦触犯了相关协议规定,将面临着严厉的惩处。

3、社区戒毒并不是只有尿检呈阳性,才会被强制隔离戒毒,逾期不报到、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同样会被依法强戒。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做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戒毒条例》第十四条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戒毒条例》第十九条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履行社区戒毒协议;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日以上的,须书面报告。

《戒毒条例》第二十条 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

责任编辑:姚宇
编辑:罗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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