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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发文辱骂他人 当心维权变违法

来源: 新天水2024-05-29 17:46:16

网上发文辱骂他人 当心维权变违法

来源: 新天水2024-05-29 17:46:16

新天水讯【记者裴婷婷 张雷】如今,抖音、快手、朋友圈等成为了人们记录生活、分享感悟的平台,但网络并非个人的私人地盘,更非法外之地。如果言语不当,就有可能造成侵权,甚至承担法律责任。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小天水法庭就审理了一起因在网上辱骂债务人而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2013年至2017年期间,侯某及其丈夫张某为老乡陶某承揽的工地提供劳务。经结算,陶某欠侯某夫妇12万元劳务费未付,陶某向侯某夫妇出具了欠条,欠条载明2018年春节前付清。但到期后陶某未付欠款,侯某与张某多次到陶某老家找寻,皆因家中无人讨债未果。之后,他们多次拨打陶某电话、发微信,陶某都未予理会。

2023年春节,侯某将陶某出具的结算单和欠条、陶某身份证照片编辑配文后,制作成短视频,在微信朋友圈、快手平台予以发布,并使用侮辱性词汇。侯某有微信好友260人,快手粉丝200人,侯某发布的“讨薪视频”均有多次浏览、点赞和留言评论。

在看到侯某发布的短视频后,陶某认为自己的工作和生活严重受到影响,侯某的行为侵犯了他的名誉权。于是,将侯某诉至法院,要求侯某删除在微信朋友圈和快手平台发布的侮辱性视频,公开在朋友圈和快手平台道歉,同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对此,侯某表示,发布视频是为了催讨债务,自己有言论自由,不构成侵权,请求法院驳回陶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案中,侯某以劳务费未得到支付为由,在微信朋友圈、快手平台上发布辱骂陶某的视频和文字,多次对陶某使用贬损性词汇,指向性明确。同时,该内容引起了朋友和平台粉丝的关注、点赞与评论,客观上给陶某名誉造成了一定负面的影响。侯某主观上存在故意,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终,结合侯某发表的内容、影响范围、保留时间、造成后果等,法院酌定侯某赔偿陶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立即删除其在微信朋友圈、快手平台发布的针对陶某的涉案信息,并在其朋友圈、快手平台澄清。同时,法官提醒侯某,可以采取向劳动部门反映、提起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双方的劳务纠纷。

“公民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但应当通过合法途径维权,以非法方式维权不仅违法,也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开放、共享的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公民依法享有言论自由,可言论自由应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限度,不得因此而损害他人名誉。”办案法官表示,网民应受道德的规范和法律的制约,发布言论应实事求是,遵纪守法,理性发声。如果罔顾事实,不分青红皂白做“键盘侠”,甚至为泄一时之愤逞口舌之快,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最终只会害人害己。

责任编辑:姚宇
编辑:罗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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