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州区检察院:农药经营不规范 检察建议促整改
秦州区检察院:农药经营不规范 检察建议促整改

新天水讯 近日,秦州区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向相关监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切实维护农资市场规范运行,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加强对农药经营者的监督管理,保障农资市场规范经营,秦州区人民检察院对辖区内乡镇农药经营店进行了调查走访。经调查发现,部分农资经营门店存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在农药经营许可证已过期被收回的情形下仍然销售农药、货架上摆放过期农药、未按规定执行农药采购台账和销售台账制度、废旧农药及外包装回收制度未落实等问题。在走访过程中,检察官向经营者建议下架过期农药,并向其宣讲《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
为加强农药管理,保障农资市场规范经营,根据调查情况,针对农药市场存在的问题,秦州区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向相关监管部门发出了加强农药监督管理的检察建议。
收到检察建议后,秦州区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开展了农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对辖区内取得农药经营许可的经营户进行全面清查并建立台账。针对检察建议指出的问题,采取了相应措施并已整改落实到位。
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使广大农药经营人员增强了法律意识、增强了诚信经营理念、提升了综合业务素质,有效遏制了部分经营门店农药采购台账和销售台账制度不规范及销售假冒伪劣农药等现象,从而规范了农药市场经营秩序,维护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柳发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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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采购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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