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点日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九十六)公民的基本权利——人身自由权
【法点日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九十六)公民的基本权利——人身自由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1982 年 12 月 4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 年 12 月 4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 1988 年 4 月 12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3 年 3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9 年 3 月 1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004 年 3 月 14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 2018 年 3 月 11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法
公民的基本权利——人身自由权
重点法律条文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法条解读
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是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该条款通过明确禁止非法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确立了公民在法律范围内的行动自由,包括身体活动自由、居住自由、迁徙自由等。
逮捕公民需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人民法院决定,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公安机关是唯一有权执行逮捕的机关,且必须持有逮捕证并宣布,确保程序合法性。在紧急情况下(如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先行拘留,但需后续补办法律手续。
禁止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1.非法拘禁:以强制手段非法剥夺他人行动自由,如绑架、扣押等。2.其他非法限制:如非法搜查、隔离、跟踪等,均属禁止范围。3.非法搜查身体: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法定程序搜查公民身体,保护公民身体隐私权。
保障公民基本权利。通过明确人身自由的保护范围和限制条件,防止公权力滥用,确保公民免受非法侵害。例如,若公民被非法拘禁,可依据本条款主张权利,要求追究侵权者责任。
规范公权力行使。对逮捕、拘禁等强制措施设定严格程序,要求司法机关与公安机关分工协作,避免权力集中导致的滥用。例如,公安机关无权自行决定逮捕,必须依赖检察院或法院的批准,形成权力制衡。
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禁止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既保护公民个体权益,也维护社会法治秩序。例如,非法搜查公民身体可能侵犯隐私权,宪法通过禁止性规定遏制此类行为,促进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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