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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17年修订 这部新规亮出国企人员廉洁从业“红线”

来源: 新天水 2026-03-24 22:07:50

时隔17年修订 这部新规亮出国企人员廉洁从业“红线”

来源: 新天水 2026-03-24 22:07:50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新修订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新规以负面清单形式列出58种禁止行为,明确向盲目追求政绩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亮红灯”。这是自2009年《规定》实施以来的一次“系统升级”。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国民经济的“顶梁柱”。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作为党在经济领域的执政骨干,其廉洁从业状况直接关系到国有资产的安全、国家利益的维护以及党的执政根基的稳固。

时隔17年,两办为何修订发布新规,背后有何深意?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明确表示,修订《规定》,是着力破解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

回顾过往,我国国企面临的“国情”与“行情”,一直在发生着深刻变化。世纪之初,我国迎来“入世”历史性时刻。2004年,相关部门联合发布试行规定;2009年,中办、国办正式印发《规定》。可以说,这两次制度建设,不仅适应了当时的现实需要,也为加强国企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国资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有企业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显著成效,国企规模不断壮大、业务领域持续拓展。截至2024年底,全国国有企业(不含金融企业)资产总额已突破400万亿元。但越是“水涨船高”,越要警惕潜在的监管盲区和廉洁风险,谨防“触礁”。

远的不谈,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开显示,仅今年3月以来,就有多名国企干部“落马”:

3月23日,中国三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一级咨询陈文夫接受审查调查。此前,还有中国石油昆仑物流公司原副总经理杨生榛、中储粮储运有限公司专职外部董事汪喜波等接受审查调查;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原行长沈荣勤被开除党籍;交通银行山西省分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赵秀军被“双开”。

有专家分析指出,当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廉洁从业方面仍存在不少顽疾。有的政绩观扭曲,盲目追求短期业绩,过度负债、无序扩张,甚至数据造假。有的“靠企吃企”,通过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进行利益输送,如通过“影子公司”、隐名入股、代持股权等方式搞权钱交易。还有的在投资并购、招标投标、产权交易等关键环节搞暗箱操作,侵吞国有资产。

这些问题暴露出原有制度在应对新情况、新风险时存在的“空白地带”和“模糊空间”。2009年施行的《规定》虽曾发挥重要作用,但面对如今动辄数万亿资产体量的国企集团,面对数字化转型、跨境投资、融资性贸易等新兴业务形态,原有的“紧箍咒”已显乏力。

因此,修订《规定》成为一项紧迫而现实的制度需求。

那么,新规又有哪些亮点?已阅君梳理发现,在适用范围、行为规范、监督机制等方面,新规作出了系统性完善,体现出“更全面、更精准、更有力”的特点。

首先,监管适用范围显著扩大,实现“更全面”的覆盖。

新规首次将国有“全资”企业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明确纳入规范范围。所谓“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是指国有股东持股虽未超过50%,但通过协议、章程或董事会安排能够实际支配的企业。

这一调整填补了以往监管盲区,有助于防止通过股权结构设计规避监督。同时,适用对象聚焦“关键少数”,明确包括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列入上级党组织管理的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

此外,考虑到高级管理人员也掌握重要经营管理权,新规此次将上级党组织管理或者由本企业党组织管理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也新增入“领导人员”范畴,实现了监督覆盖面的拓展。

其次,行为规范明确负面清单,实现“更精准”的防范。

相较过去,新规对原有行为规范进行了扩充调整,涵盖滥用职权、利用职权谋私等7个方面,以负面清单的形式,一共列出58种禁止行为,可谓直击要害、切中肯綮。

专家指出,新规禁止“以隐名入股、他人代持股权等方式进行权钱交易”,就是为了堵住“影子股东”漏洞;而禁止“通过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则有助于防范金融化利益输送。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还明确将“盲目追求政绩损害国家利益”单独列为一类禁止行为。过度负债、无关多元化经营、无序扩张、数据造假等,均被明令禁止。当前,全党正在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这些条款不仅回应了现实反腐新需要,更将廉洁从业的内涵从“不贪不占”拓展到“不乱作为”,为更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提供了纪律保障。

此外,机制体系全面创新升级,实现“更有力”的监督。

如何在国企内部构建有效的监督体系,向来是一个难题。曾有国企纪委干部向已阅君表示,个别国企在推动廉洁建设时,存在重效益、轻纪律的倾向,导致内部监督权力小、力量弱。

对此,新规提供了清晰路径,明确要着力构建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出资人监督、主管部门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职工民主监督等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

一方面,压实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机关专责监督责任。另一方面,创新监督机制,如增写外部董事监督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外部董事报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异常情况机制;拓宽职工监督渠道,明确国有企业应当推进厂务公开,公开领导人员薪酬和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强调监督信息化建设,依法依规运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开展监督,重点关注投资经营风险背后的腐败问题,通过科技赋能与机制创新双轮驱动,提升穿透式监督能力,让监督真正“长牙带电”。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新规出台只是第一步,关键在于落地见效。唯有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扛起政治责任,确保每一条规定都落到实处,才能真正扎紧制度的篱笆,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提供坚强保障。

编辑:漆艳
责任编辑: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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