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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伤人由谁担责?
来源: 天天天水网    编辑: 袁鹏辉 2017-01-05 11:48:06 星期四     字体设置:

  现实生活中,我国的农村几乎家家都饲养动物,有看家护院的狗,也有用于农业生产的牛、骡子等。在城市里,家庭饲养宠物的也很多。然而,近年来动物伤人的事件频频发生,您是否知道,这些有人饲养的动物一旦造成他人受伤,这法律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天水日报记者景春燕

  【案例一】外出就餐被狗惊吓摔伤

  2016年8月,芳芳和朋友到一饭店就餐,因尚未到午饭时间,便沿着饭店所建道路散步到后山。返回途中,拴置在道路一侧由饭店饲养的一条大犬突然扑出,虽因距离较远未扑中芳芳,但芳芳因此受到惊吓,慌乱躲闪中不慎跌入路边排水沟,右腿受伤。饭店的工作人员发现后,将芳芳送至医院住院治疗28天。后经鉴定,芳芳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出院后,芳芳将饭店主人告上了法庭,要求该饭店赔偿其因狗惊吓后摔伤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11万余元。

  麦积区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饭店经营者赔偿受害人芳芳各项费用损失共计7.2万元。

  麦积区法院郑毅:本案中,饭店作为动物饲养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在事发现场设置有禁止通行的标志,也没有管理人员阻止芳芳经过动物饲养区域,未尽到动物饲养人的管理责任。且该饭店也无证据证明芳芳受到的损害后果是因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没有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故应当对其因饲养动物造成芳芳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烈性犬咬伤路人

  2016年5月,清水县某村村民小杜为看护果园饲养了一只烈性犬。9月25日早上,小杜因事外出,其饲养的烈性犬从果园里跑出来将过路人志刚咬伤。志刚受伤后,被过往村民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事发后,志刚的家人找到小杜要求赔偿,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志刚便将小杜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万多元。

  清水县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小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志刚各项损失13000元。

  清水县法院马永达:

  本案中,小杜未看管好其饲养的烈性犬而致志刚受到损害,最终自己承受了损失,教训令人深思。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告小杜未采取妥善的看管措施,致使其饲养的烈性犬将在路上行走的志刚咬伤,小杜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志刚不承担责任。

  【案例三】骑摩托车被耕牛撞倒摔伤

  2016年8月的一天,蓬勃骑着两轮摩托车在村路上行驶,恰逢同村村民大力赶着自家耕牛也沿着同一条路行走。蓬勃骑着摩托车经过大力和耕牛身边时,试图骑车超越,可大力赶着的耕牛却突然改变了行走方向,蓬勃避让不及被撞倒在地。大力见蓬勃受了伤,急忙叫来其他村民,一起将蓬勃送往医院救治。

  蓬勃在医院住院二十多天,先后花去了医药费3万余元。出院后,蓬勃和大力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蓬勃遂将大力告上了法庭。

  麦积区法院经过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事故形成的原因分析,综合确定蓬勃自身负担40%的赔偿责任,大力承担60%的赔偿责任。

  麦积区法院袁玺钧:

  本案中,大力的耕牛碰撞蓬勃的行为,与导致蓬勃受伤害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故大力的侵权行为成立。

  蓬勃骑摩托车与大力的耕牛发生碰撞是事实,但造成蓬勃受伤的结果,蓬勃本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一是他驾车时没有充分注意观察前方路况,在其试图骑车超越大力及其耕牛时,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到牲畜受惊吓后有可能改变行进路线而造成碰撞结果的发生。二是蓬勃驾驶摩托车在村路行驶,在路面较窄的情况下,发现大力和耕牛在路上行走时,未能将车速保持在可控范围之内,导致躲避不及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故蓬勃自己也因承担一定的责任。

【短评】动物伤人 根源在于“人祸”

文/景春燕

  烈犬伤人事件最近几年各地年年都有发生:山西运城,8岁女孩被藏獒咬伤,险些丧命;辽宁庄河,90岁老太被重藏獒咬穿胳膊;辽宁大连,一女童被藏獒咬断气管丧命……类似的烈犬伤人事件不断冲击着人们的视线,在新闻报道之后,几乎都要引发舆论热议。

  烈犬伤人令人震惊,但却又不能完全怪罪到狗身上,它们毕竟只是无知的动物。烈犬闯祸,归根结底是“人祸”,这里的责任人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管理者和饲养者。

  首先,当然是饲养者。事实上,国内很多地方早就出台了养犬管理规定,例如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不得携犬进入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携犬出户时,须束犬链等。可实际上,某些人不仅将烈性犬、大型犬当宠物狗养,而且疏于看护,未束犬链的大型犬经常在城市出没。

  大型犬对他人的人身安全是有威胁的,适当限制其活动范围很有必要。在城市里,人口相对比较密集,确实不宜饲养大型犬只,特别是像藏獒这样攻击性较强的烈性犬。如果确有需要,也应将城市里的大型犬、烈犬一一备案,采取严格的措施,比如,在家时,用拴狗链固定拴住,在外时,以犬链束之,或是给其戴上防护口罩,防止其伤人。而在农村地区,由于传统上农户看家护院的需要,完全禁止饲养烈犬似乎有些不近人情,防止烈犬伤人更多还是要依靠狗主人的自律,采取圈养或拴养等措施限制狗的活动范围。

  其次,就是管理者。应对“狗患”,许多城市都出台过相关的养犬管理办法,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管理办法执行都不到位。笔者认为,第一,应当完善《养犬管理办法》,让公众持证养犬,强化由此带来的公共安全和公共管理隐患的防范。第二,应加强监督巡查,严格实行养犬登记制和监督责任制,确保每一条狗都有相对应的责任人。第三,完善相关服务机制,只有把服务与管理有效对接,才可能达到应有的管理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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