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排末尾 员工遭解聘
劳动部门:单位辞退员工不能太任性
天天天水网麦积讯【记者王琳 通讯员裴文祥】员工的业绩考核因为居于末尾,被用人单位炒了鱿鱼,后经劳动部门仲裁,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2015年4月,王先生被招聘进入麦积区一家商品销售公司工作,岗位为销售主管,月薪5000元。公司的《员工绩效管理办法》规定:员工年度绩效考核分别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并且按3%的比例,对考核中居于末位的员工实行末尾淘汰制。
2015年底,销售公司对员工进行考核时,认定王先生当年的工作不称职,没有完成单位制定的工作任务目标,不能胜任工作。随后,该公司依据单位制定的《员工管理办法》,解除了与王先生的劳动合同。对这一处理决定,王先生不服,他认为,自己工作期间勤勤恳恳,业绩也不错,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不成立,于是向麦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递交了仲裁申请。
近日,麦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经审理查明案情后,仲裁员认为,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即:首先,要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在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其次,考核结果不称职,并不完全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应提供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充分证据,否则,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5月25日,在麦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调解下,该商品销售公司与王先生最终达成和解,并当场支付了王先生补偿金,这起劳动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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